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实行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23:03 298 人看过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呼兰区沈家镇、阿城市玉泉镇和新华镇、通河县祥顺镇、道里区太平镇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镇,市委、市政府决定,在试点期间将对上述镇执行以下政策。

一、对经农业部门验收合格的新建日光温室每亩给予3000—5000元补助,新建钢架塑料大棚每亩给予2000元补助。

二、列入国家和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业科技项目,给予国家和省资助经费总额50%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转移和延伸到镇的工业企业、项目和产品,按在镇实现所得税总额的80%给予奖励。

四、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规模或新建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贷款担保和50%贷款贴息。

五、新办餐饮、食杂、作坊和维修等经营项目,可试营业半年,试营业期间免收一切费用。

六、试点镇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市场化运作筹措资金,进行道路、供排水、供热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辖域内经营性用地实现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镇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七、村内道路修建白色路面,每平方米给予30元补助。

八、对新建并实现自来水(符合饮用水标准)入户率90%以上的屯,给予8万元补助;对改善水质的水处理项目,给予2万元补助。

九、开发利用沼气获得国家和省补贴的农户,每户给予200元补助。

十、新建镇文化站、村文化室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利用现有设施扩建或改建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补助。

十一、安装有线电视且入户率达到90%以上的村,给予3万元补助。

十二、具备群众性体育活动场所、场地条件的,无偿提供体育健身器材。

十三、对试点镇1所有寄宿条件的镇中心校按核定新增投资规模的40%给予建设补助。

十四、市每年为每个镇选派2名以上教师到村镇学校支教,支教满2年的教师,在镇工作期间上浮两档职务工资;可提前一年晋升初、中级职称,并放宽论文要求。以镇为单位,每年安排1—2名教师到市级学校免费进修。

十五、市每年为每个镇选派2名以上医务人员到镇卫生院工作,工作满2年的医务人员,在镇工作期间上浮两档职务工资;可提前一年晋升初、中级职称,并放宽论文要求。以镇为单位,每年安排1—2名镇医务人员到市级医院免费进修。

十六、对村卫生所(含村计划生育服务室)房屋建设改造及设备购置,给予2万元补助。

十七、对实现“四旁”绿化、院墙和院落设置合理,且院落有硬铺装的屯,给予每户300元补助。

十八、农村和郊区被征地农民到镇落户,每户给予1万元新建或购买住房补助。

十九、符合建设规划的特困户、五保户土草危房改造,每户给予1万元补助。

二十、对城市自愿到镇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可提前一年晋升初、中级职称,并放宽论文要求。带领农民科技致富成绩突出的农民,可破格晋升农民技术职称。

二十一、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及科研工作、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农业科技人员,基础工资标准提高10%;允许向上浮动一档职务工资,工作满8年后转为固定工资,并再向上浮动两档职务工资;工作满30年的,上浮工资可转为固定工资,离退休后纳入计发退休费基数。

二十二、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可在市区落户,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大专生、本科生、双学位本科生和研究生到镇有关单位工作,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分别享受每月70、80、90、100元的支援镇工作补贴,此项资金由区、县(市)财政列支。

二十三、政府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以物代资,统一采购。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7月10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3: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计划生育相关文章
  •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城区是整个城市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又是相对独立的行政单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搞好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充分调动各城区的积极性,已成为关系我市发展全局的紧迫问题。支持城区加快发展,努力为城区工作服务,是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重大决策和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工作主题的战略性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法律规定的城区的性质和职权,深刻理解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认识,服从大局,积极、主动、稳妥地搞好这次改革。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根据《地方组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目标,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事权,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
    2023-06-10
    446人看过
  • 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交通局、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道里区部分道路交通流量的通告
    为了改善近年来地下管线建设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条件,建设达标街路,经市政府批准,将对道里区的部分道路进行维修施工。为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及畅通,从4月30日起,将封闭道里区部分道路的交通,并对施工区域的流量进行调整,具体事宜通告如下:一、封闭道路交通的规定1、从4月30日至5月20日,将封闭安道街(经纬二道街至安隆街)、安丰街(安静街至安隆街)、安宁街(新阳路至安隆街)、安静街(安广街至安道街)、安静胡同(安德街至安良街)、安心街(安红街至安发街)、安和街(安国街至安心街)、正义街(安国街至安静街)、安达街(安良街至安心街)、上游街(新开街至通江街)、新开街的交通;2、从5月21日至6月10日,将封闭安升街(安心街至安隆街)、安顺街(安心街至安隆街)、安正街(安宁街至安道街)、安松街(新阳路至安康街)、安德街(安发街至安国街)、安良街(安升街至安松街)的交通。二、调整交通流量的规定1、下
    2023-04-22
    148人看过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4年7月12日关于分离哈尔滨铁路局办社会职能工作方案(省国资委哈尔滨铁路局2004年7月7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分离哈尔滨铁路局(以下简称哈铁)办社会职能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职责,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结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不断
    2023-06-08
    259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化原则实行市级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助和实行社会化服务。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及支付工作。市地方税务、财政、审计、物价、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四)其他收入。
    2023-05-10
    382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城建项目建设用地及其周边土地实施控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城建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城建项目建设用地及其周边土地实施控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一)三环路江南段建设项目土地控制范围:西起道里群力堤,按规划建设项目走行线,向北至道外沿江为止,全长约37.1公里,规划红线80米以内范围,以及沿路两侧的重点控制区域。(二)何家沟项目土地控制范围:自上游工农水库至下游何家沟入江口,全长39公里,其中平房区新伟桥至南岗区哈双公路河段现状河道中心线两侧宽各100米以内范围,其它河段现状河道中心线两侧宽各60米以内范围,以及项目沿线周边的重点控制区域。以上控制范围以实际规划图为准。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办理上述土地范围内的下列审批或登记
    2023-04-22
    347人看过
  • 哈尔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市、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含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监察、政府法制、保密、信息产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
    2023-06-15
    212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今年8月份以来,我市连续出台和调整了出售现住公有住房的政策,从而进一步推进了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了现住公有住房出售。但是,在推进此项工作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国有房产和一些单位自管房产,因产籍资料不全或无产籍资料而未进行产权确认,致使住户无法购房。目前,我市正开展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解决购房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既是体现“一心一间为人民办实事”的必然要求,也是“三讲”教育边整边改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我市现住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的《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住认真执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凡属因房屋产籍资料不全(包括缺少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用地手续、质检验
    2023-06-10
    454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六月九日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2004年5月13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023-06-10
    485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该铁路全长913.83公里,其中在我省约83公里,全部在我市境内。为确保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受省政府委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省政府与铁道部达成的铁路建设协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积极工作,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专线如期建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服务。二、征地拆迁范围及时限哈大铁路客运专线
    2023-06-05
    374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六年三月十五日哈尔滨市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整治城市环境,改善城市面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年度城市环境改造中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本年度城市环境改造的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执行。第三条城市环境改造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坚持依法、合理、适当照顾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实施本办法。第五条拆除下列建筑物、构筑物不予以补偿:(一)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对不符合审批条件,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持有相关证照,已被审批机关撤销的;(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
    2023-04-22
    260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做好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通知》(民发[2002]13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和解决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及医疗待遇的通知》(黑政办发[2002]3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各区、县(市)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三等伤残军人,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均应纳入本地区医疗保障范围。二、除省财政为重点优抚对象解决的每人每年280元的医疗补助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之外,各区、县(市)还要相应匹配一部分资金,同结余的优抚事业费一并作为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和大病统筹经费。三、在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
    2023-06-09
    274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4]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84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中小企业多数能够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维护改革、发展和稳
    2023-04-24
    189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13号发布日期:2004-6-22执行日期:2004-6-22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哈尔滨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对经营活动中
    2023-06-06
    152人看过
  • 哈尔滨市统计局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统计局哈尔滨市监察局文号:哈统发[2005]4号发布日期:2005-7-25执行日期:2005-7-25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哈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统计局哈尔滨市监察局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哈尔滨市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第一条为推动全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加强统计管理,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和《哈尔滨市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条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等方式进行认定,并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处理。第四条地方、部门和单位在国
    2023-06-06
    367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计划生育
    相关咨询
    • 哈尔滨违章能在哈尔滨邮政代办吗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0-04
      1、通过邮政代理,可以通过呼叫热线11185的12580热线代理的公安交通警察信息网处理等方式处理违反交通规则的减分2、在线处理不支持交通警察现场处理的违规3、在线系统偶尔出现不稳定,处理时间长,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4、手续费20-40元不等。
    • 关于哈尔滨梯田建造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8-24
      1、梯田遇到征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
    • 哈尔滨延寿县最新政策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5-12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 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工程施工合同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30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哈工大科技大厦地下一层拆迁项目委托乙方进行拆除施工和渣土清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施工内容及工程量: 1、施工内容:建筑物拆除及间墙地上加高的砖土清运。 2、拆除标准:按甲方要求拆除范围内的房屋以及渣土清运。 3、施工中拆下的废旧材料归乙方所有,均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工程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拆除项目总金额为()元。结算方式:甲方应在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等内容。选聘方案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