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如何界定的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可以申请延期吗
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可以申请延期,但除了罚款其他处罚是不能申请延期的,被处罚款的当事人有经济困难的,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并且出具申请书和相关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具体步骤有:
1.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根据情况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会的情况,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n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n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n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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