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二级丙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5 07:20:20 252 人看过

1.植物人。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3.痴呆。4.严重智力障碍。5.双目失明。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7.缺失一侧眼球。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10.双后截肢。11.双上肢功能全废等19项。

一、二级残疾的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d.双眼盲目5级;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e.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Ⅲ级;或心功不全,心功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二、关于口腔科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1、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

2、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750px2;

(3)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3、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2)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3)舌缺损大于全舌2/3;

(4)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5)下颌骨缺损长150px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500px2;

4、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轻度毁容;

(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3)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4)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100px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50px2;

5、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2)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6、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

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8、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三、工伤鉴定十级赔偿标准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十级伤残评定标准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级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3.全身瘢痕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7.双眼矫正视力≤0.8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23.晶状体部分脱位;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25.眼球内异物取出者,26.外伤性瞳孔放大,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30.铬鼻病(无症状者);31.嗅觉丧失;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6.鼻中隔穿孔;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9.开胸探查术后;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45.卵巢修补术后;46.输卵管修补术后;47.乳腺修补术后;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9.慢性轻度磷中毒;50.工业性氟病期;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52.减压性骨坏死i期;53.一度牙酸蚀病;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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