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榆树、农安、乾安县行政执法局:
按照年度工作的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资质和拆迁从业人员的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房屋拆迁企业进行了业务培训和考核,并结合换发资质证书工作对全省拆迁企业从业资格进行了重新审核。其中,经审查合格的拆迁企业66家,需要补报材料、补填系统数据、人员补考和整改的企业77家。同时,此次审核情况,将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布。为切实做好拆迁企业资质管理及拆迁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初审合格的企业自通报之日起,持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到省政府政务大厅建设厅窗口(建设大厦四楼)领取新《拆迁企业资质证书》,到省房地产业协会(建设大厦2805室)领取《拆迁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二、请各地拆迁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并指导本地审核未通过企业,认真补报材料、补填系统数据、组织好人员补考和整改。系统数据补填工作、材料补报自2010年1月4日始至1月25日前结束,人员补考时间及名单另行通知。
三、对逾期未完成系统数据补填、补报材料不全、整改不合格、已经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的拆迁企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注销其资质。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原吉林省建设厅核发的《拆迁企业资质证书》和《拆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一律作废,承接新的拆迁业务和从事拆迁工作,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新《拆迁企业资质证书》和《拆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为准。
附件:2009年拆迁资质审查合格企业名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2009年拆迁资质审查合格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备注
长春地区
1
长春鸿潮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18
二级
2
长春市都合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JFC1001
3
吉林省振东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02
4
吉林省中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03
5
吉林省利君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09
6
吉林省义珩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12
7
吉林省启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15
8
长春冠东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17
9
长春市世财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JFC1019
10
长春市新开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24
11
吉林省浩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25
12
长春市集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28
13
长春华庭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35
14
长春市懋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36
15
长春市震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38
16
德惠市谊泽拆迁有限公司
JFC1040
17
九台市广厦拆迁有限公司
JFC1041
18
长春市双阳华信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1042
19
农安城弘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JFC1043
20
榆树市建安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JFC1045
吉林地区
21
舒兰市瀚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2002
22
吉林市正合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2003
23
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
JFC2005
二级
24
磐石市石城拆迁有限公司
JFC2008
25
永吉县城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2009
26
吉林市松花江房屋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
JFC2010
27
吉林信翔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2012
延边地区
28
延吉市富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3001
29
延边信鼎拆迁有限公司
JFC3003
30
延边万安拆迁有限公司
JFC3004
31
汪清县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JFC3005
32
珲春市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JFC3006
33
龙井市新阳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3007
34
吉林省安图县方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3008
35
图们市宏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3011
36
珲春万达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JFC3012
四平地区
37
四平市宏强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JFC4001
38
四平市凯达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JFC4002
39
四平市隆泰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JFC4003
40
四平市诚信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
(省建设厅1995年8月)
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交易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我省城市房屋租赁在房地产市场中日渐活跃。房屋租赁的发展对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活跃城乡经济,发展第三产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房屋租赁市场方面的法规不健全,管理行为不规范,管理手段不到位,使得房屋租赁市场出现了许多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转租公房,从中牟取暴利,致使国家和集体损失大量的房屋租金;利用出租房屋搞违法犯罪活动,在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不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的生活秩序,污染居住环境,影响房屋使用的安全;国家税费流失严重,房屋租赁纠纷屡屡发生。
全国人大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建设部又制定了配套法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法规,加强我省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省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周围环境、房屋状况、功能等进行全面审查,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凡具备条件,经审查合格者,颁发《房屋租赁证》。
二、《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和经营场所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房屋租赁证》,对应提供而未提供的,可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三、经营性用房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议定,住宅用房租金标准可执行五项因素标准。
四、房屋转租必须首先征得原出租人出具书面意见,并同新的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如系公房,须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转租。
五、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对在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金上缴国家,具体办法按吉建房字[1994]8号文件办理。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从事房屋租赁管理所需费用按吉建房字[1993]12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国有农场、林场及农村的房屋租赁,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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