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中国的土地上蓬勃发展起来,中国这个大市场引来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思想,相关的法律制度也就随着越来越健全,尤其是关于企业或者个人的专利或者是驰名商标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受到合法的保护。
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其实不是近几年才有的,而是要在1925年,巴黎公约中就已经提到了,当时是巴黎公约中的海牙文本里有相关记载。在当时,凡是外国的商标没有在相关商标注册部门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这样的商标都无法拥有在此国家的商标权力,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直到巴黎公约最终在海牙文本里提到了要增加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些规定,规定要求各个国家要给在本国家没有进行商标注册的商标给予相应的商标保护,从那天开始,驰名商标的制度开始初步形成了。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市场上,为中国企业人民,最为认可的一种有比较高的声誉的一种商标,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不断地寻求更好更高的水平,关于驰名商标如何更好的得到保护,今天我们就来说说。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有什么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
1.驰名商标的按照需要的保护原则。
如果商标的注册人在同一种或者相似的商品上已经注册了和驰名商标效用差不多的商标保护,就不需要再要求注册驰名商标了。如果商标的注册人对对同一商品或者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保护仅仅使商品不能为别人所用,别人如果使用了本商标就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并不会得到应有的相应的经济方面的制裁和赔偿,那么这时候就是意味着依据法律认定的同意商品或者相似商品注册的商标不能等同于驰名商标的相同的保护水平,那么就需要根据规定,可以对商标的注册人提供相应的驰名商标的相关保护。
2.驰名商标的淡化的保护原则。
主要是只有符合一些条件才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主要有被诉的商品的相关的公众在看到商品时想的到驰名商标但是却不会认为这个商品就是为驰名商标的原有者所对应的,可能在公众认为,此商品不是单独一个供应者,此类情况的出现,就是严重淡化了商家的驰名商标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者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上诉。
3.淡化认定层次的分析方法。
主要是上诉商品有以下三个层次的认知,那么这个驰名商标将受到到淡化的保护。针对第二点的所说的情况可以受到到淡化的保护。其次是,如果相关的公众在看到被诉商品时,并没联想到相应的驰名商标,那么,此时驰名商标的权力受到严重的损害,此时要被追溯责任。第三种被上诉的商品的相关的公众认为此商品和原来的驰名商标并无直接关系,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反淡化保护。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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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问题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14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为对于一般注册商标突出的是专有使用权,即经注册后的商标,只有经注册人和经许可使用的人才能在核准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未经许可而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就构成侵权。因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此种行为加以禁止,明确规定,凡是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论该申请的商标是否属于与驰名商标使用在同类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有关国家管理机关应拒绝给予注册。如果已经得到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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