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工伤怎么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9 03:20:04 229 人看过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或者职业病伤害。那么,如果企业子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谁,承包经营的企业发生工伤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对于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的工伤主体认定问题,根据苏办发[1997]62号文件第二条“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同时,根据劳办发[1994]109号文件关于“包工负责人非法使用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本起工伤事故的主要补偿责任。劳办发[1997]62号文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答复如下:

1.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2.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

3.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对事故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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