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致害学生的刑事案件
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致害学生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两种,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案例1]
1999年4月湖北某小学由于资金不足等情况,该校校长简某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村中没有建筑专业的农民陈某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学校围墙。因围墙结构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围墙在受外侧沙石料的挤压下于6月3日出现裂缝并向校内倾斜。在发现此情况后,简某某和陈某某对此仅作简单处理后继续施工。6月13日下午4时,该校学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围墙内侧西南角平整操场时,围墙突然倒塌,当场造成4名学生死亡、重伤3人、轻伤16人、轻微伤14人的重大事故。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条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2、行为人的目的虽然并希望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但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其降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材料等。
3、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例1中某小学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且后果特别严重。简某某作为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陈某某作为施工的组织者,对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均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均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分别处以罚金2000元和1000元。在校舍建设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必须选择信誉有保证的施工单位,不得乱招乱雇无施工执照的单位、个人进行施工。要严格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防止出现由腐败滋生的“豆腐渣工程”。学校有关人员不得从中收取回扣,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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