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22:26:55 427 人看过

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可以很方便的接受大家的监督,但是如果是有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话,是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恐慌的,因此,很多地区也是制订了处理这类情况的方法。那么,太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是什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太和县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主责澄清、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义务。

第五条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监督、统筹、协调,各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县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澄清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非本单位公开权限内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政府信息公开,由主责单位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后,再行公开。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要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做出舆情预警,并制定澄清工作方案,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时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拟控制的信息公开渠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通过互联网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县信息办、县公安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二)通过广播、电视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县信息办、县新闻办、县广电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三)通过报刊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县信息办、县新闻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四)通过手机短信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县信息办、县公安局、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第十条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主责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十一条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要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善于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五条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三章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在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中,具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的;

(二)未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四)对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第十七条对未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县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县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旦出现虚假信息的发布,是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的,我们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也一定要考虑好相关的后果,对于太和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来说,在进行处理虚假信息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措施进行澄清,如果是发现了虚假信息没有及时澄清的话,也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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