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可以替代药品吗?购买的耐用商品出现问题,究竟该谁来举证?近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通过这两起案例,消费者可以了解当遇到类似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案例一
以食代药蒙骗群众
最终厂家赔偿消费者
2015年4月,18位老人到通化市东昌工商分局投诉。老人们声称有经销商在清晨5点至7点时段于东方红剧场通过授课、治愈患者现身说法、购买即送生活用品等形式向他们销售脑心通龙菊胶囊和糖除两种保健品。服用后,这两种保健品的疗效却不尽人意,有的老人甚至出现了身体不适的不良反应。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保健品经销商在通化市东方红剧场进行了6天的宣传活动,现已不知所踪,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大肆宣传的这两种保健品并没有取得国家批准字号,生产厂家为南阳市健康快讯药业有限公司。通过多次与厂家沟通,最终达成协议:厂家赔偿消费者6560元,并彻查此事,严肃处理该经销商。
【评析】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本案中经销商通过所谓的专家坐诊、免费体检、赠送礼品等营销手段,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使得保健品摇身一变成了治疗顽疾的灵丹妙药,以食代药蒙骗消费者,这不仅贻误了消费者的治疗时机,也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规定。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可以要求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警示】
为避免类似的维权案件再次发生,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消费者,首先,认清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有蓝色草帽样标志,标志下方为批准文号和批准部门。卫生部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年代号)+顺序号。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进食健字+(年代号)+顺序号或卫食健进字+(年代号)+顺序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次,要仔细阅读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再次,选择正规销售渠道购买保健食品。购买时除要认准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外,还要仔细察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第四,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用来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最后,如果发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的,消费者可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消协投诉。
案例二
冰箱质量瑕疵纠纷
举证倒置助力维权
2015年9月1日,图们市消协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反映3个月前在某家电商城花3200元购买了一台冰箱,但购买之日起发现冰箱噪音很大,影响晚上正常睡眠。消费者多次与经营者和厂家售后协商免费修理或更换,却被其以噪音属正常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如果消费者认为有问题,需要消费者举证为由拒绝承担免费维修或更换责任。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冰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冷藏、冷冻室里没有冷藏物的情况下,压缩机一直运作近半个小时仍不停;二是噪音是由压缩机产生。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经营者主张冰箱不存在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一台新冰箱。
【评析】
这是图们市消协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而调解成功的第一个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电冰箱、电视机等耐用产品自购买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消费者购买冰箱在6个月内,因此经营者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让维权成功率大大提高。
【消费警示】
针对此次案件,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消费者:首先,购买前,消费者应该选择规模较大、经营比较规范的店家购买,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比较方便得到解决;购买时,应该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并检查保修凭证以便事后维权有凭有据;购买后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家电,避免人为原因损坏,如果发现家电有问题,消费者一定不要自己随便拆装机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其次,消费者在购买家电等商品时,如果确实需要购买相应的延保服务,应了解清楚相关的延保服务点、延保期限、延保范围、故障责任界定、退保条件等详细信息,并务必与商家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此外,消费者要保留好延保服务合同等相关购物凭证,一旦在延保期内出现消费纠纷,要及时通过消协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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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欺骗消费者赔偿标准卖家欺骗消费者责任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201,还需要鉴定,《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