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刑事责任有哪些2024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6 08:56:51 121 人看过

一、法人刑事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自身原因或公司原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通常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二)妨害清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四)虚假破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二);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八)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十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十四)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五)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以及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十六)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十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十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十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二十一)逃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二十二)骗购外汇罪(《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

(二十三)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十四)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十五)票据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二十六)信用证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十七)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二十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十九)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三十)假冒专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三十一)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三十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三十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三十四)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哪些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上述法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理解:

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

2、究竟谁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定,其选定范围只能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个范围不能扩大。股东选定后在公司章程里明确究竟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还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3、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登记,如果法定代表人变更,则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一)提供资金帐户的;\n(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n(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n(四)跨境转移资产的;\n(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n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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