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的委托权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0 03:10:19 191 人看过

执行的委托权限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代理,另一种是特别授权。受到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进行一般诉讼行为,如进行答辩、接收法律文书等,无权处置实体权利。受到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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