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因此,对于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职工,会出现生育津贴低于其本人产假前工资的情形,有些地方,如北京、广东都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女职工如何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做出了规定,即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生育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规定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百分之百报销。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知识总结:从加强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的发展方面看,应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提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因此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一步到位,生育女职工有关证明直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但目前大多数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水平有限,人员力量不足,尚不具备直接向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的条件,因此作为过渡办法,可以由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本单位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再分别按标准发给生育女职工本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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