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15 18:32:24 241 人看过

日常生活中,物权和老百姓息息相关,人们买了房子车子,就对不动产有了占用、使用及处置的权力。物权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内涵丰富,其中包括优先效力、排他效力及追及效力等。那么,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是什么?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是什么?

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流于何处,无论落于何人手中,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物权人都有权追至物之所在而行使物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尊重他人物权,不侵害他人财产,不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义务。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他物权的标的物转移至何处,物权人都有权对其权利客体行使权利。物权追及权的主要表现有:

1、所有权的追及效力。当所有权标的物被无权处分人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此时物权的追及效力表现为物上请求权。

2、他物权的追及效力。如抵押权的标的物被抵押人擅自转让给第三人时,抵押物上附着的抵押权依然存在,抵押权人有权追及至抵押物的所在行使抵押权。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限制条件是什么?

物权的追及效力并非绝对,在一定条件下,物权追及力会受到限制。例如善意取得制度,就限制了物权人对其权利标的物的追索。无权处分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第三人通过法律行为取得该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则物权人不能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非法处分人赔偿损失。又例如取得时效制度,也限制了原物权人对财产的新的所有权人行使追索权。不过,在现代社会中,物权追及力的现实社会意义已不是特别重要,因为现代社会强调发展经济,鼓励财产流通与财产的利用,注重保护财产的交易安全,财产交易安全相对于恢复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和占有权,其社会价值更为重要。同时,现代社会的物质供应日益丰富,人们并不一定需要追索原物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2: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表现
    不动产物权登记,最基本的效力表现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例如,当事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房屋合同后,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后,才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为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这个核心效力的基础上,还可以派生出不动产物权登记推定真实的效力,即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法律认为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这既是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性和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信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为正确权利而取得该项权利的第三人,法律认可其权利取得有效而予以保护,但对明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有瑕疵而取得该项权利的人,法律则不予以保护。正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这样的效力,本章才规定有异议登记的制度,在发生登记上的不动产物权和事实上的不动产
    2023-06-08
    460人看过
  • 物权的追及效力和物权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的辨析
    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手中,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物权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物之所有人都有权向物的现时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例如,甲盗得乙的汽车,随后将之以低价出卖于知情的第三人丙,丙又以更低的价格转让给丁,则该车尽管已转让多次,但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所有人乙均得追及汽车之所在,直接要求该汽车的现时占有人丁返还汽车。不仅所有权,而且担保物权等他物权也有追及的效力。例如,房屋所有人就其房屋设定抵押权后,复将房屋让与第三人,如抵押权人之债权届期未获清偿时,抵押权人便可追及抵押物(房屋)并申请法院拍卖之,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物权的追及效力,学者常常称之为追及权。然对物权是否具有独立的追及效力,学者历来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见解
    2023-06-08
    64人看过
  •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1、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一般包括主物、从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3、留置权对留置物所有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物所有人并不丧失对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限制。4、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表现为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5、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7-23
    131人看过
  • 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有哪些表现?
    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也有债权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而该标的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无论物权成立之先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种情形常发生于一物数卖。例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契约,将某项动产出卖于乙,在未交付标的物前,又将该物出卖于丙,并已实际交付标的物,则鼻观内虽为后买人,但因标的物已交付而享有所有权,其所有权即当然优先于先买者乙享有的债权。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后买者已办毕所有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先买者,后买者也能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其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某特定物虽已为债权给付之内容,如买卖、赠与,使用借贷之标的物,但该物上,如有定限物权存在,无论其物权是否成立在债权发生之前或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移转其
    2023-06-08
    240人看过
  • 留置权的追及效力
    留置权的追及效力是留置权的支配力的体现,是指在留置担保中,留置权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留置权人的事由而使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人可以向留置物的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留置物。留置物不论辗转到何人之手,留置权人的留置权均及于该物。理解留置权的追及效力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不仅可以对抗标的物所有人的任何处分行为的影响,而且在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夺时,可以诉请法院回复占有。留置权存续期间,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不受债务人处分留置物的影响,仍然继续占有留置物,不因债务人转让等对留置物的处分行为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而且,如果留置物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夺,留置权人还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力回复其占有,宣布第三人为非法占有。但是,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债务人后,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不可归责于留置权
    2023-06-08
    432人看过
  •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物权的追及效力
    一、善意取得的物不应仅仅限于动产通常认为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样的观点有失偏颇,不足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第三人对公示公信力的信赖。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公示的作用在于昭示物权的变动,保护交易的安全。通常认为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指物权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在动产所有权转移方面,第三人善意而无过失地相信动产的占有人即为合法占有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所有权人,从而与其缔结合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应当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即使该占有人实际上并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也应当承认交易的有效性。但对如赠与等无对价存在
    2023-06-08
    77人看过
  • 继承权丧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什么
    继承权丧失法律特征是:1、继承人必须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等行为;2、继承权丧失一般适用于各种继承;3、必须有法定事由才导致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丧失的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还是为其他目的而杀害,只要是有故意杀害的行为,便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且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其中既包括法定继承人杀害遗嘱继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人杀害法定继承人;并且还包括第二顺序继承人杀害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处理。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
    2023-07-29
    94人看过
  • 物权追及效力和善意取得是否矛盾
    不矛盾。物权追及力说的在我有物权的前提下,无论物被谁占有控制,我都可以追索。善意取得说得有人未经我的许可把我的物卖了,你不知情又支付了对价,那么你就对该物取得了所有权。关键是一物一权,你有了所有权我就自动丧失了所有权,没有了所有权,自然没有办法再追及了。
    2022-04-17
    59人看过
  • 离婚调解书的效力主要表现有哪些
    1、终结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生效后,说明人民法院最终从法律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结束了诉讼程序。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2、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3、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调解书具有以下法律效力:(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
    2023-03-07
    487人看过
  • 健康权主要表现
    健康的语义为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身体及其生理机能的健康关系到劳动能力的状况。健康权该如何理解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有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
    2023-07-24
    302人看过
  • 应收账款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1。应收账款的主要表现是第一,预支差旅费。出差的员工往往先向单位会计部门借钱。作为出差费用,员工回来后,凭差旅费报销单及相关发票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第二,员工借钱。当单位职工因特殊原因需要借款时,往往会想到单位,要求暂时使用借款。一般情况下,单位会考虑职工的具体困难,将职工本人的工资作为应收账款的还款方式,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第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的预付款。单位进行某工程建设时,工程预付款数额大,预付时间长。部分单位建筑使用多年,工程结算未结算。这类预付款的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对预付款进行冲回处理的结算方式。当单位有大面积维修时,维修承包商会根据维修需要提前借入部分资金,但借款金额往往不到维修工程总费用的一半。这类贷款的还款以维修后总结算金额的发票核销,不足部分供给维修人员。第四,贷款资金。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借给个人或有关单位的流动资金经常出现
    2023-05-08
    233人看过
  • 股权转让方式违法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股权转让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要表现是什么?1。例如,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委托证券公司在国家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法人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网上上市。柜台交易或转账无效。我国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一般为记名股票。2。违反法定转让程序。对于某些类型的股权,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股东转让时应履行一定的程序或程序。股权转让时不履行程序和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严格来说,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不一定无效,但尚未生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如何把握“是否依法取得股东同意”?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要求主张转让合同有效的一方提供证据
    2023-05-07
    248人看过
  •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什么以及名誉权的侵权方式有哪些
    一、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什么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名誉权可分为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败坏他人名誉。法人的名誉权内容与公民的名誉权相比,由于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内容有所狭窄,主要包括: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二、名誉权的侵权方式有哪些名誉权主要有下列几种侵权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侮辱:是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
    2023-06-19
    398人看过
  • 临床误诊的分类及主要表现
    1、临床误诊的涵义临床误诊是指医生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因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即医生在认识疾病过程中期望认识其本质而实际与疾病本质发生了偏离的现象,即医院丧失了应有的判断能力,而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2、临床误诊的分类临床误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责任性误诊,另一类是技术性误诊,无论责任性误诊或技术性误诊,其性质者属于医疗过失,前者是失责行为,后者是技术行为。责任性误诊是指医务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误诊,该成立的前提需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误诊和疏忽大意的误诊;技术性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因缺乏应具备的技术和经验导致的误诊。因此,判断是否误诊误治要从两个角度去考虑,一是医生在诊断中有无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不认真询问病史、不详细进行体格检查、不认真分析病情、不完成应该进行的检查项目、过于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鲁莽行事不向上级医师请求汇报,不顾病性疑难危重不及时会诊、转诊
    2023-06-08
    32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抵押权的追及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04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⒈在抵押物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抵押权人得及于抵权请求除去妨害。 ⒉抵押人未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转让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追及抵押物对之行使抵押权。
    • 怎样解释物权追及效力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4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手中,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了若干限制: (1)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取得实效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取得实效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依据《》第106条第
    • 如何认定物权追及效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4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通至何人手中,物权人均得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物权内容的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的追及效力设了若干限制: (1)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和取得实效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或取得实效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依据《》第106条第
    •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行为是什么?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4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我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温秀玲表示,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人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更容易影响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成长。其中家庭暴力有明显的性别特点,90%的受害人都是女性。家庭暴力有四种主要的表现形式:1、性暴力:在对方表示不同意的时候,用暴力手段威胁对方发生性关系,或残害对方的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2、身体暴力:对身体的各个部位施加的攻击行为,比如推
    • 物权追及的权力是否受诉讼时效的规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4-09-04
      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于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