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的效力如何界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8-06 01:24:38 269 人看过

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确立的抵押合同,自制订之日起即蔚然成形,具有效力。

虽然这些合同无需进行特定的登记手续,然而,所设定的抵押权并不必然随之产生。

对于动产抵押来说,抵押权自该抵押合同产生效力之时便自然落成。

但是,以下列为例,我们需要在签署抵押合同之后指定合适的时间完成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此时抵押权才能划上完美的句号:

(一)建筑物及其其他与土地紧密相连的附属设施;

(二)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限;

(三)海域使用权;

(四)处于施工阶段中的建筑物。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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