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性合同有哪些
(一)固有继续性合同:非一次性给付可以完结,而是以继续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随着时间经过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典型的固有继续性合同有租赁合同、雇佣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二)继续性供给合同:在一定期间内,一方向另一方连续供给定量或不定量的一定种类、品质的物。典型的继续性供给合同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三)因继续性交易关系而产生的继续性合同。以基础合同为框架在其基础上反复订立的个别合同组成的一些列继续性交易。这种继续性交易在性质上并非单一的合同,而是反复的债务关系,且双方都可以自由的终止继续性交易关系,体现了继续性合同欠缺确定的总给付内容、具有延续性的显著特征
二、合同期限届满继续履行有效吗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履行的,如果双方没有异议的,视为合同的延续,是有效的,但双方最好重要签订新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三、合同义务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合同义务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有三点:
(一)须有违约行为。
(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符合这三项条件,才能够使合同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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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办理批准等手续不影响合同生效的,合同自依法成立的时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未办理上述手续会影响合同生效的,则手续办理完成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终止期限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开始时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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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和非继续性合同在溯及力上有什么区别?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7一、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赁和委托等。租赁、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在解除时这些利益已经被受领方享有没有办法返还,因此不能有溯及力。这样,获得利益方此时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该返还给给付方。除不能返还导致没有溯及力外,在委托合同时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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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合同怎么解除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6(1)一时性合同。指可以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一次履行完毕,还包括分期履行。在后一种情形,因其总给付系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于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 (2)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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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开展继续履行上海在线咨询 2021-10-31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继续履行合同: 第一,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只有当合同可能继续履行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第二,继续履行是必要的。如继续履行的费用过高,则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因为这会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债务目标适合强制履行。 第四,要求继续履行的要求是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的。超过合理期限的,债权人将失去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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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继承人对继续履行合同有哪些规定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29当事人的继承人 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按法理,合同自动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本身就没有必须履行合同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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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吗,有没有法律规定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4借款合同不是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不断地重复相同内容的合同,而不是一时或者一次完成的合同。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是可以一次性完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