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企业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方式是什么
1、合伙人共同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法人、其他组织的合伙人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执行
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分别执行
(1)异议权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2)撤销权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二、合伙人执行事务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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