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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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部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将“204国库券”科目改为“204有价证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认购并已付款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但不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企业认购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等,应于交款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3.企业收到归还的国库券本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和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利息部分)。
企业收到的债券本息,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中应纳税金部分)、“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利息收入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利息收入中应纳税金部分应自“专项存款”科目转入“银行存款”科目(下同)。
4.企业将认购并已付款的债券转让给其他单位,应于收到款项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本金部分),贷(增)收入应纳的税金)和“专用基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所得收入大于债券本金的差额中应留给企业的部分)。企业实际收到的价款低于债券帐面价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将帐面价值与实际收到价款的差额,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按帐面价值,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转让的债券,应于付款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企业如先认购付款,后收到证券,以及以认购的债券作抵押时,均应在专设的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6.本科目应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其他债券”等有价证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二)增设“542应付债券”科目。
1.本科目核算发行债券的企业应支付的债券本息。
2.企业按照规定发售债券收到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支付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及印刷费,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债券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完工结转固定资产时,手续费及印刷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3.应付债券的利息支出,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核算:
(1)应由企业的专用基金负担的利息,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应由增加的利润归还的利息,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债券筹集的存款利息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用存款利息收入归还债券本息,借(减)记“应付债券”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5.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时,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属于用企业专用基金归还债券本息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属于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用债券等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债券本息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企业发行的以本企业产品等价清偿本息的债券,如属按照规定用新增利润归还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货款”科目,同时,“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属于用企业专用基金归还的,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销货款”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6.企业核销委托发售债券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属于用新增利润核销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用专用基金核销的,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7.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8.本科目月末贷(增)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金数。
9.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二、会计报表
(一)将会工01表“资金平衡表”原48行“国库券”项目改为“有“补充资料”
(二)“12、固定资产原价本年增减数”的“本年增加数合计”中的“(10)融资租入”项目下增列“(11)债券资金购建”项目。
(三)将会工21表“专用基金及专用拨款表”原30行“其中:国库券”项目改为“其中:有价证券”项目。
(四)将会工22表“基建借款及专项借款表”中“专用和投资借款”部分改为“专用和投资借款及债券”,并按借款及债券种类设置专栏;在18行项目下增设“5.用债券筹集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归还数”(19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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