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规定了再审申请人可以提交的新证据类型,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未能提供的证据以及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据。此外,再审申请人可以提出鉴定申请,若能证明鉴定机构或鉴定程序存在问题,人民法院将予以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再审可以申请鉴定,但需出具申请鉴定的证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被认定为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在庭审结束前发现的、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无法提供的、以及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据。此外,原审中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也可视为新的证据。根据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再审可以申请鉴定,但需提供申请鉴定的证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民事诉讼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制度
382人看过
-
重新审视:审判监督程序
425人看过
-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审限是多久?
425人看过
-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
409人看过
-
刑事审判阶段要不要法律监督--以程序内监督为视角对审判监督的重新认识
480人看过
-
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作用,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吗
464人看过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即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更多>
-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监督程序包括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6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检察院
-
刑事审判的审判监督制度,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一、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区别二者区别如下: 1、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2、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
-
谁有权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6谁有权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请看下文。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
-
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审判如何办理?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
-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吗江西在线咨询 2023-07-1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民事、行政案件: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 刑事案件: 1.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