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新证据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5:36:58 320 人看过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规定了再审申请人可以提交的新证据类型,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未能提供的证据以及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据。此外,再审申请人可以提出鉴定申请,若能证明鉴定机构或鉴定程序存在问题,人民法院将予以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再审可以申请鉴定,但需出具申请鉴定的证据。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被认定为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在庭审结束前发现的、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无法提供的、以及推翻原鉴定结论的证据。此外,原审中未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也可视为新的证据。根据第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再审可以申请鉴定,但需提供申请鉴定的证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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