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警的“罚款放行”行为/李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1:51:54 51 人看过

李钢

浅析交警的“罚款放行”行为

广西李钢

国务院多部委联合行文,成立全国性治超办,各省区、直辖市成立相应的省级治超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年的超载治理行动,其规模、声势可谓史无前例之大,彰显的决心亦可谓令人振奋,但两年的治理行动早已结束,虽然取得了些许成绩,但暴露的问题却更多,二年之战演变为长期的拉锯战,事情的如此演变就很让人失望之极了,问题出在哪?思量一番,方知“罚款放行”现象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欲对“罚款放行”行为给予个人的浅薄分析。

一、违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二款)。根据法律条文结构和立法精神,该条两个条款之间是有主次之别的:第二款为第一款内容之递进补充,即首先应该及时纠正,消除违法状态,这是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必然程序和要求,其次方才考虑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科以处罚,处罚却包括警告、罚款、扣分等多种形式,罚款并不是一个必然环节。《交安法》第92条、《交安法实施条例》第106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对此予以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交安法》第1条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规定了交通警察的最高职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查阅所有相关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并无进行罚款这一执法目的,罚款只是实现维护交通秩序,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这一执法目的的一个仅供选择的执法手段,跟我们的执法本不应该存在“全有”或“全无”的联系,而且也不能将罚款作为提倡“以人为本”法治理念的民主法制社会的主要执法手段,行政执法效益与人民权益的积极损失之间的因果现象原本就是违反行政法律基本精神的。我们不去探究交通警察热衷于单纯进行罚款的原由,这是另外一个更为顽固的丑恶社会现象。笔者仅仅分析“罚款放行”行为的法律性质,《交安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既然有了明文规定要求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而执勤民警却只进行罚款处罚,只履行一个非必要的职责而忽略必要的职责,本末倒置,全然不顾及违法状态之继续存在,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吗?我们的民警在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的执法犯法行为已是普遍之现象,已成为习惯之动作,不禁令人怀疑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真空免疫地带。

二、有悖于“执法为民”宗旨

交通警察的职责是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其宗旨应该是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一切执法行为之效益只能以是否有利于人民为首要衡量标准。在执勤中发现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只是一味地罚款了事,对于违法行为之纠正、违法状态之消除无动于衷,在让违法当事人付出了财产处罚的代价后继续背负着违法状态前行,随后可能再被交通民警对该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科处罚款,这就是对违法行为的放纵,是引诱当事人继续违法的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但不消除,还予以放行,这难道却是我们的执法正当,是我们的执法为民?作为人民卫士的人民警察不但不制止违法行为,反而为违法行为的继续实施提供便利,这是什么样的人民警察啊!这还是执法为民吗?这明明就是执法害民啊!

三、违背“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效能建设”的要求

要转变什么作风?就是要转变“官本位”、“以权谋私”、“执法不严”、“任意执法”等作风;要加强什么效能?就是要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本应消除违法状态方可放行,却偏偏罚款了事,这不是“任意执法”、“以权谋私”是什么?对于已被查获的违法行为不消除,放纵其继续危害社会,让违法行为人愈发增强违法的勇气和决心,这是对人民的犯罪,对社会的犯罪,对法律的犯罪。依法律规定只有当消除违法状态后,再依事实和法律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才是一个正当合法的执法行为,其效益就体现在消除了违法状态,并使违法行为人产生不再违法的心理,而“罚款放行”行为却置首要的消除环节而不顾,不但未消除现行违法行为,反而促成了违法行为人“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的认知和心态,效能体现在哪?又何谈效能之加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6日 03: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罚款相关文章
  •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问责制度
    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的职能逐渐发生着转变。为人民服务一直是我们各级政府的最高宗旨,它的核心要求就是要我们的各级政府及其干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能够有所作为。但是我们也看到,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争议的情况越来越多。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归入行政诉讼的范围,这是行政审判的重大发展。它对于促进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消除腐败现象,加强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对于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行政行为有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之分。对于行政作为的涵义,学术界看法基本统一,而对于行政不作为涵义的界定,现有行政法规范对之规定甚少,故而导致许多行政不作为侵权得不到救济。笔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法定行政行为的义务而在法定或者合法的期限内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
    2023-06-06
    157人看过
  • 浅析行为犯的犯罪既遂问题
    一、行为犯的概念之争行为犯一说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响,传统刑法理论一般没有把行为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加以研究。只是在近些年来,随着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增多,以及国际间刑法理论的交流,行为犯这一概念才得到有些学者的关注。因此,行为犯的概念深受大陆法系学者的影响,通常是把它作为结果犯的对应范畴进行理解的。但在表述上又可谓观点纷呈。总的说来主要有两大类观点:一是从犯罪既遂的角度解释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这是占通说地位的观点。另一大类观点认为,判断是否是行为犯,应当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或者说法律条文本身的规定来看,如果条文没有规定出特定犯罪结果,只规定出危害行为,那就是行为犯。笔者虽然基本赞同通说,对行为犯作这样的定义:行为犯就是指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无须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类型。考虑到把危
    2023-04-22
    458人看过
  • 交警对油改气行为是否实行罚款?
    私自油改气被查到了是要罚款,金额为500元左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对于油改气的车辆应处以罚款,并责令车主对车辆恢复原状。除非有地方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否则油改气目前是违法的。交警拍照没贴条罚款吗?交警只拍照不贴条一般不会罚款,因为交警没有开罚单就不会罚款,当事人可以到交管所查询看下有没有违章记录,如果有则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交警大队处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如果驾驶人被处以罚款的,则应当在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
    2023-07-18
    255人看过
  • 浅析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规则和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广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包括狭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特征1.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民事侵权性。3.不正当竞争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二、广告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一)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告主是指为推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广告诋毁或者间
    2023-06-14
    193人看过
  • 浅析偷税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按照法律规定对单位及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众所周知,偷税行为是危害税收征管制度的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偷税犯罪的行为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这就给偷税犯罪的司法认定带来一些不便。在此,笔者想结合实践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偷税犯罪的行为手段进行粗浅的阐述。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偷税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者删除,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
    2023-06-11
    299人看过
  • 浅析排除军事犯罪行为的事由
    军人在执行任务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直接损害到军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必须加以关注。如根据军队的条令、条例的规定,军人必须服从上级命令,做到令行禁止,但有时执行上级命令会对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此时,如果追究执行者的刑事责任,将会使命令执行者处于两难境地,执行命令属违法,会受刑法追究。不执行命令,又违反军事法规和军事纪律的最基本要求,受到纪律处分。军人在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首先我们要先明确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法律含义,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基本上都规定排除犯罪的事由不负刑事责任。国内刑法学者称之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名异实同。二、排除犯罪
    2023-04-22
    473人看过
  • 浅析代位执行
    强制执行
    代位执行是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又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关键词】代位执行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关于代位执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这方面的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在实际执行案件过程中经常涉及到代位执行这一问题。所以正确使用民诉法关于代位执行的相关规定,以此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这在法院的执行工作中具有积极的探讨意义。一、代位执行的性质代位执行是在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法律义
    2023-04-21
    235人看过
  • 浅析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医疗文件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故意,则应按照刑法处罚或者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
    2023-06-13
    347人看过
  •  浅析集体传销行为的法律定性
    该段内容讲述了刑法中不存在集体传销活动罪,只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刑法中不存在集体传销活动罪,只存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如何认定非法集体传销活动罪?非法集体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恶势力、网络传销等非法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体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
    2023-08-28
    273人看过
  • 浅析民间借贷行为的立法规范
    近年来,民间借贷现象在社会上广为盛行,由于管理不规范,加之高息诱惑,其成为一些人非法谋利工具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债务人由于经营亏损,不堪支付高息,而选择跑路、自杀等,致大量放贷人利益受损,引发放贷人集访、集诉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稳定,民间借贷的规范问题迫切需要立法解决。关键词: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立法规范探析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等行业的不断发展,热门行业的创业与投资人越来越多,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以房地产行业为主的一些民营公司、企业主,在资金不足而向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便出现了广为向民间借贷的现象,且逐渐呈行业化。由于管理不到位以及受利益因素驱使等影响,民间借贷行为成了一些人非法谋利的工具,引发大量纠纷,出现了债务人携款跑路、自杀,债权人到政府等有关部门上访、围堵、控告或到法院集访、集诉,有的不堪承受损失而自杀,也有的选择采取违法手段拘禁、绑架甚至杀害债务人等等。这
    2022-04-07
    105人看过
  • 浅议行政处罚中的罚款
    罚款是最常见的、最广泛使用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委托的其他组织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财产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罚款所得来源一般是被处罚人的合法收入,但在实际情况下一般不认定罚款所得货币来源的合法性,因此,罚款不排除包含非法收入的可能。一、罚款与其他概念的区别1、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都是行政处罚,都属于财产罚,但罚款一般针对被处罚人的合法收入,非法收入一般不作为罚款的收入,非法收入当然没收或者退还受害者,显然没收违法所得是针对被处罚人的非法收入。2、罚款与罚金的区别。罚款是对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处罚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也不改变罚款是行政行为的性质;罚金是对构成犯罪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处罚行为主体是法院。3、罚款与加处罚款的区别。罚款是对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法律规定
    2023-06-06
    252人看过
  • 浅析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
    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执行迟延履行行为。它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执行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如何制止甚至避免该行为的出现是法院执行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对迟延履行的金钱惩罚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一、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的界定迟延履行之金钱惩罚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利用经济手段对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而采取的一种惩戒性制裁措施。它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重要权利。首先“金钱之惩罚”适用的对象是不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当事人,即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主体,也就是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中确定的负有给付义务而不按时履行的当事人。它不适用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外的案件当事人,如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人、协助执行的协助义务人等;
    2023-06-14
    226人看过
  • 浅析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
    河南省作为劳务输出大省,9717万河南人中,71.1%是农村人口。而其中外出务工人员就占了农村劳动力的33%,每年外出劳务收入达到1600多亿元,约占农民纯收入的40%。但经济的发展伴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多,随之而来也便是省外案件委托省内法院执行的日趋增多,而这其中数刑事附带民事、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居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这就成为委托执行的法律依据。由于各地人口流动速度快、数量多,所以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被执行人与其财产不在同一地的案件,也就需要各地法院相互协助,考虑异地执行的人员、费用等因素,委托执行就是一种解决人与财不在同一地的执行案件的最佳方案。笔者仅以所在基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情况分析委托执行案件难以执结的原因及应如何解决提出相应的对策。一、委托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一)在委托执行案件中,多
    2023-06-06
    273人看过
  • 浅析行政赔偿的范围
    论文摘要国家赔偿的范围,从国家的角度讲,是指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国家对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本文探讨的是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分析了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表现,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观点。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三至五条的规定表明了行政赔偿的范围,概括起来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表明的是国家应对引起损害的哪些行为负责,予以赔偿还是免于赔偿或者不赔偿;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表明的是国家应当对哪些受到损害的利益负责,也就是对哪
    2023-06-11
    364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罚款
    词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 更多>

    #罚款
    相关咨询
    • 汽车行李箱交警罚款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4-04-02
      汽车行李箱交警罚款要分情况看待:1、如果没有办理货物运营证件的车辆,直接用来拉货就是违规的;2、如果是私家车,就是拉一些私人用品,通常都不违规;3、如果后座东西太多,或者是遮挡了后视镜,是会被罚款的。
    • 行李x放行李算违法交通法规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问题的答复(公交管〔1999〕11号)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你总队《关于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问题请示》(〔粤〕公交传〔1998〕2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现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对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无作出明确限定。我俩认为,客车行李架载货高度应遵守桥梁、涵洞、隧道及横跨道路的管道、建筑物所设置的限制高度标志的限定。违背限制高度标志导致意外的,能够依法认定
    • 浅析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28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
    • 交警的超载行为怎么处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道路客运车辆乘客超过额定乘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客20%或违反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货运汽车超过核定装载质量时,罚款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核定装载质量超过30%或违反规定装载客人时,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汽车驾驶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一次驾驶12分钟以上的公共汽车(不包括公共汽车),驾驶中型以上的公共
    • 电瓶车带行李箱罚款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4-04-13
      电瓶车带行李箱不会罚款。骑电瓶车要遵守相关的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虽然完善的电动车新国标尚未出台,但是为了电动车管理和安全问题,很多地方对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标准,也因此很多经常违法骑电动车的行为会被交警拦下警告甚至罚款。在骑电瓶车时,应该注意:遵循信号灯和车道指示,不随意在马路上穿行;红灯停车时不能超过规定的停止线;提高安全观念,不要随意超载;不要逆行;配挂电动车牌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