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债权是否构成侵权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8:20:12 431 人看过

侵害当事人的债权是可以构成侵权纠纷的,因为债权也属于财产权的一种,侵害债权的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三侵害债权制度的渊源和发展

第三人侵害债权首先起源于英国法,不过起初是以有主仆或其他人身关系为其主要适用类型的。在其开创性的案例中,原告与一女高音歌唱家签约,要求其于一定期限内在原告的歌剧院演唱,被告与女歌唱家之间虽非主仆关系,但有关的法律原则仍是适用的,劝告该歌唱家违约乃是一种侵害原告合法利益的行为,因此判决原告胜诉。由此,引诱第三人违约之诉的范围就被扩张到雇佣合同中。此后,法官又进一步将该原则扩及于侵害所有类型合同的行为上。

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如法国民法典的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得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在审理案件中,该法条常常被直接引用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立法依据。德国民法典将一般侵权行为划分为三个基本类型:一是第823条第一款,即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二是第823条第二款,即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法律;三是第826条,即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害。第一种类型由于保护的对象仅针对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因此不能适用。而后两项规定保护范围广泛,既可适用于绝对权又可适用于对一般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实践中一般将之作为分割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在深受德国民法典影响的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认为侵害债权应以台湾民法第184条第一项后段即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之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王泽鉴:《民法学说于判例研究》(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1998年版,第204页。)

中国现行法并无明确条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加以规定,这是一个立法漏洞。随着交易关系的复杂化,侵害债权的案例越来越多,因此尽快完善相关制度的立法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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