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的计算公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7 09:44:31 271 人看过

关于工伤由哪个部门负责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属于工伤认定科(或者属于综合业务科、劳动关系科、劳动仲裁委),认定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障碍等级鉴定。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工伤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你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正确核算、计量企业资产

1.进一步明确和理顺外贸企业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各级外贸企业以所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通过无偿划拨、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兴办的国有外贸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经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类企业,必须理顺和明确兴办企业与原有企业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严格分离企业资产,包括经营用资产和非经营用资产,划清债权、债务。外贸企业将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商标等无形资产)投资、出租、出借给兴办企业,与兴办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等经济活动,应坚持投资回报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对用于投资、出租的资产价值,必须经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有关财务处理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工(1995)118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2.全面清查各类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对企业因市政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移民等原因拆迁的房屋等不动产,可作为固定资产清理实行专户管理,收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给予的拆迁补偿款项可以在其他应付款专户核算,待新购建固定资产完工并交付使用时,再将拆迁的不动产损益净额和拆迁补偿款扣除补偿职工个人费用后的差额调整企业资本公积。

3.继续做好历年境内、外投资情况清查工作。在清理对外投资过程中,不仅要核实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而且要核实被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并按被投资企业权益总额按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比例相应调整本企业的长期投资帐户。对不具有控股权的投资,除核实本企业实际出资额外,还应核实和追索投资后应分得的收益。

为了综合反映外贸公司企业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外贸企业应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1995)85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编制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合并报表时仅合并国内投资损益部分,境外投资部分仍按原有规定单独编报报表。对外贸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其投资损益单独反映。

4.必须有效地控制企业资产损失。各外贸公司对已发生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处理损失时,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贸2272号《关于有外贸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超过规定权限的,必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5.加强出口退税的核算与管理。根据国务院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税率。各外贸公司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京财贸(1995)181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京财会(1995)141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规定,对于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的差额,作调整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处理。

6.准确反映、归集住房基金。各外贸公司必须按照市政府规定设立企业住房基金备查登记簿,全面反映、归集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和支出。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代本企业职工交纳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在应付工资中列支;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5%)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财政机关核定,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各公司住房基金的管理与核算,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建(1995)114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京财会(1995)114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外贸公司住房折旧(累计折旧)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周转金、借入的住房资金、住房使用权的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反映。企业住房使用权的摊销,转入无形资产管理,在按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时,相应增加了住房基金的来源。外贸企业的住房周转金均列作企业其他长期负债管理,借入的住房资金列作长期借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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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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