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合作协议范本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8:10:17 144 人看过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作协议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甲方:江苏**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南京市法定代表;乙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

分公司联系;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以上单指其一时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第一条合作主体;甲、乙双方为本合作协议

主体,约定在产品推广领域建;本合作协议确定了双方合作的基本权利、义务和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

甲方:江苏XX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南京市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联系地址:南京市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着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合作、平等、自愿、互利、互信的原则,就XX诉讼保全责任险产品的推广、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以上单指其一时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第一条合作主体

甲、乙双方为本合作协议主体,约定在产品推广领域建立合作关系。合作关系:乙方为甲方优先选择的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重要合作单位。第二条

合作方式及范围

本合作协议确定了双方合作的基本权利、义务和经过双方初步探讨后达成的合作意向。

(一)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及会员单位提供专属的诉讼保全服务方案;

(二)乙方将同时提供相应的产品知识培训、投保操作流程培训及其他甲方需要的服务;

(三)甲方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向其合作单位或客户进行本产品推广;

(四)甲乙双方还将探讨通过模式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式进行加强合作,实现强强联合。

第三条推进体制的建立

甲乙双方各自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推广、服务、协调和改进。

第四条知识产权

双方同意,在制定和实施保险推广计划过程中,双方是其各自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商号、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的所有人,但甲乙双方均有权将保险计划的约定名称用于营销和培训资料。

第五条保密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及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对以下信息严格保密,且未经另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另行直接或间接地

为披露方之外的任何他人或实体的利益而使用:(a)

本协议条款;或(b)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或(c)因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或因与本协议有关而从披露方或其关联方获得的或者由披露方向信息接收方或其

关联方(以下简称“接收方”)传递的任何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或材料:(a)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已进入公知领域或可一般性地获得的信息;b)

由第三方向接收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不受对披露方的任何保密义务的禁止;或c)

由书面记录证实已经由接收方合法知悉或独立开发的信息。双方均有权向其关联公司及其因工作职责需要而需知悉保密信息的雇员、高级职员、董事、代理和/或顾

问(不问其所在地)披露以上信息,但应保证上述人员等严格按照本条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本条的规定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六条违约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违反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如果双方均违反本协议,双方的违约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第七条

期限和终止

1、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效期为五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定,合同可继续履行。

2、解除与终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可以终止合同,否则属于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可通过向另一方发送书面通知而立即终止本协议:

2.1另一方变得无力偿债、进入(无论强制性或自愿)破产或解散和/或清算程

序。3、终止后果

本协议终止或到期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或到期前(包括终止日或到期日)已产生的权利或责任和/或各方明示或默示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的任何条款。

第八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此等法律予以理解和解释。

第九条争议解决

对于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纠纷或异议,如果无法在一方就此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十(60)天内由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而得到解决,则就此等争议、纠纷或异议任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规定

1、通知

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允许作出的所有通知、同意、批准或其他告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协议文首所书的收件人地址或任何一方通知的其他地址(包括:电子信箱

)。上述文件在一方采取约定方式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发出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2、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以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作出时才有效。

此等修改和补充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禁止转让

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的分支机构不被视为本条第三方。4、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而影响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有效地以书面形式将

详细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日内向对方提交由公证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就是否继续

履行本协议尽快协商确定,但在未发生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文本

本协议一式四(4)份,各执两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下无正文)

甲方:江苏XX律师事务所乙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0: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财产保全相关文章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在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
    作用: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代替申请人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我国《民诉法》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并未做任何限制,为了能够充分实现担保的效力,通常金钱、金钱换
    2023-05-06
    404人看过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优点
    1、保险公司抗风险能力强作为第三方担保主体,保险公司实力更加雄厚,管理更加完备,抗风险能力更强,法院也更愿意接受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主体。2、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由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较大,保险公司基于大数定律所计算出的保险费相对低廉,明显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出单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根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条款,在出险时需要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2、被保险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3、法院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判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的诉讼案件的法院判决书;4、财产保全裁定书。从提交的材料可以看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期间是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案件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终止。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内容1、保险主体。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
    2023-04-03
    133人看过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内容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内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内容如下:1.保险主体。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二、诉讼保全财产责任险的问题有哪些1.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对于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与被申请人就财产保全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产生的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规定了该项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的一定比例。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2023-04-21
    171人看过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在诉讼中的作用是什么
    作用: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代替申请人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我国《民诉法》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并未做任何限制,为了能够充分实现担保的效力,通常金钱、金钱换
    2023-04-17
    320人看过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优点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通过与被保险人(司法案件中的申请人)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以保险合同为担保物,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先行赔付责任,对案件审理和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较好保护。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是怎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合同中被保险人是指因民事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没有予以赔偿的,保险人按照其向法院出具的保单和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确有实际损失的存在;(2)、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的出现与
    2023-03-19
    310人看过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定义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
    2023-02-18
    315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财产保全
    相关咨询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09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责任保险能作为保函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9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法院能作为保函,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解释和说明。例如:2015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局在南宁签署《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的备忘录》,法院认可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也即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的保函,人民法院予以认可、接受。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无需冻结申请人的资金财产,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能作为保函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2-16
      一般情况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能作为保函的。 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地方的法院都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以作为保函使用,因为一旦保险公司提供了担保都会向法院提交一份保函。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能作为保函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7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一些地方法院能作为保函,但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这方面的解释和说明。 例如:2015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局在南宁签署《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的备忘录》,法院认可接受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也即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的保函,人民法院予以认可、接受。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无需冻结申请人的资金财
    •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什么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19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