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有哪些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07:30:11
72 人看过
1、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和监狱收监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没有收押、收监文书、凭证,文书、凭证不齐全,或者被收押、收监人员与文书、凭证不符的;
(2)依法应当收押、收监而不收押、收监,或者对依法不应当关押的人员收押、收监的;
(3)未告知被收押、收监人员权利、义务的;
(4)其他违法情形。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五十四条
看守所收押规定
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收押活动有哪些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467人看过
-
检察院发现看守所出所活动有哪些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28人看过
-
检察院发现看守所违反规定,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407人看过
-
看守所羁押期限管理活动有哪些情形检察院要提纠正意见
435人看过
-
检察院可以对看守所出所活动提出纠正情形
103人看过
-
检察院可以对看守所出所活动提出纠正情形
193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强制措施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羁押
词条
#羁押
最新文章
#羁押
相关咨询
-
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哪些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1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
-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哪些情形的,不予收押陕西在线咨询 2023-07-26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4看守所不予收押条件: 依据有关规定,看守所对没有收押凭证的,不予收押。此外,应当对新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最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形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26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检察院对哪些案件应当作出答复意见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民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