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假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两位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告李某的委托,作为李某的二审辩护人参与二审的诉讼活动,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供二审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一审判决书的适用法律问题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在对被告李某所犯罪行的认定上没有首先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然后再适用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而是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是错误的。根据本案的情况和法律的规定,直接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与首先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然后再根据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在定罪量刑上应该是有很大的差别的。这个差别表现在: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直接构成走私罪,而在第一百五十六条中,法律规定对行为人的行为“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一个是直截了当地认定为走私罪,一个是“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两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就在于:
一方面,一审判决在认定犯罪事实上承认被告人李某不是走私货物的货主,承认李某等人是“在代理报关代办提货中”“以各种方法走私普通货物入境”,但在适用法律上却有意避开《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不适用,而直接适用第一百五十三条,把不具有走私货主地位的李某等人的罪行等同于测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货主。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不仅表现在定罪量刑上罪刑不相当,而且还牵涉到审判程序的合法性。既然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李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有走私货主和海关部分放纵走私人员的共谋才有可能发生和完成,那么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共同犯罪的共犯必须同案审理、互相质证才能最后查明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作出罪刑相当的处罚。而本案把所有的货主和所有的海关工作人员均作另案处理,在这一点上,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等人的审理活动是不符合有关程序法的规定的。
二、关于被告人李某揭发他人犯罪可能构成重大立功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两位辩护人除了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为查无实据的郑某、王某某两人的涉嫌犯罪行为给予进一步查证以外,我们还要请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在一审判决后在X月XX日有关侦查机关提审时新揭发的银行行长王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和范某涉嫌索贿的犯罪行为进行查证。
据被告人李某供述,在XXXX年到XXXX年期间,王某利用被告人在XX开办的三家公司,在没有被告人李某签名的情况下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00多万美元汇到XXXX有限公司账户,先后与李某在香港合作开办XXX集团有限公司和XXXX有限公司,并先后做成的生意有炒楼盘两次:
①花一亿七千多万港币购买XXXX全层共12330尺。
②购买XXXXX写字楼,后卖出赚港币1000多万元,由王和李某各分得港币500多万元。
王在香港用挪用的公款赚取利润后通过李某的介绍,在香港XXXX花1900万港币购买楼盘,地址是XXXXX。这个楼房是以XXXX公司的名义购买,XXX公司虽然名义上是王的儿子与李某合资开办的公司,但实际上可以说是王自己的公司,因为公司股份中王占9999股而李某只占一股。有关王某利用银行公款在香港炒楼以及所得归已并用于购买私房的证据见附件。
另据被告人李某供述,在1XXX年XX月份,范某打电话给李某,要李某给他叩万元用于在广州谋一个XX银行行长的职务。李某推卸不过,在广州XXXX咖啡厅给了范40万元。给钱时,陈某就在同一个咖啡厅的后座坐着,而且李某和范某走出咖啡厅时,还碰到XXXX银行行长。对于被告人李某在一审开庭前和开庭后揭发的上述五宗他人涉嫌犯罪的事实,其中任何一宗如经查证属实,都可构成重大立功,构成减轻处罚情节。有鉴于此,我们两位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并在查明的基础上对被告处以罪刑相当的刑罚,以体现法律的神圣尊严。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二、走私假币罪量刑标准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给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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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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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辩护走私假币罪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1本罪系行为犯,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走私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原则上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但对于那些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确实很小,如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值不足500元或者币量不足50张,且不具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8日《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似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则可依照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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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怎么辩护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21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决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蒙骗的情况下运输、携带或者邮寄了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就不构成本罪。当然,这并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因为是不小心,所以在走私假币罪辩护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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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走私罪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3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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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假币罪有哪些辩护规则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28概念:走私假币,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口国(边)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员非法收购以及在内海、临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及假币的行为。伪造的货币即假币,假币是指仿造真币的用纸大小﹑图案﹑文字﹑颜色﹑票面值﹑设定编号而制造的假货币。假货币包括伪造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尤以可自由兑换币为伪造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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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辩护词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7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赚点“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并没有将这些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