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计税基础是指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纳税经济利润中扣除的金额。
(1)设备价值100元,本期和上期已扣除折旧30元,折现值70元作为折旧或处置扣除,从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后收回设备时,70元不构成应纳税利润,设备的计税基础为其账面价值70元,无差额。(2)存货原值为100元,减值准备为40元,账面价值为60元。未来销售过程中,可抵扣应纳税经济利益成本为100元,存货税金为100元,形成暂时性差异40元。
2。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以后期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依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金额。
(1)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价值100万元的,在本次计税时已扣除相关费用,以后支付后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付工资的计税基础是100万元,没有差别。(二)账面价值100万元的房地产经营收入,按照收付实现制征税。纳税后,未来结转时可抵扣应纳税利润100万元,税基为0,形成暂时性差异100万元。在计税基础上,旧制度强调企业收支与税收收入、税收抵免的差额,主要从金额的角度,主要从损益表的角度;在此基础上,旧制度强调会计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暂时性和永久性差异,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新准则强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某一日资产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主要是从余额的角度考虑;在此基础上,新准则强调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处理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并将暂时性差异对企业的影响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处理。
例如,a公司于2000年12月1日购置了一项设备,账面价值90万元,包括购买价款、运杂费、保险费等,a公司设备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为90万元,期末无残值。假设a公司会计制度规定折旧采用直线法:会计折旧年限为5年,税折旧年限为6年。2001年至2006年,年均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2001年至2004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2005年改为25%。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第一种会计处理方法:2001年末,相关所得税会计处理:
(1)会计年度折旧=90/5=18万元
(2)纳税年度折旧=90/6=15万元
(3)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税基差额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5-72)×33%=9900元
(4)所得税费用=100元(5)应交所得税=(100+3)×33%=3399万元
借方:所得税33
递延所得税资产0.99
贷方: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33.99
2002-2004,会计处理同上。2005年底,所得税税率改为25%,会计处理:2001年至2004年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调整额=0.99×4△33%×(25%-33%)=-0.96(万元)
借方:所得税0.96
贷方:递延所得税资产0.96
会计处理根据2006年新的所得税税率:借方:所得税25递延所得税资产0.75贷款: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75,税法规定不计提折旧,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转回。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方:所得税25
贷方:递延所得税资产(15×25%)3.75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00-15)×25%]21.25
2。2001年末至2004年末的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同上。2005年底,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额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90-15×4)-(90-18×4)]×25%-0.99×4=-0.96(万元)
(2)所得税费用=25.75+0.96=26.71(万元)
(3)应交所得税=(100+3)×25%=25.75(万元)
借:所得税26.71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0.96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5.75
2006年会计处理同第一法。
以上两种方法均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但从以上会计处理可以看出,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相对简单。分析:资产负债法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产生暂时性差异的项目
2、确定各年度的暂时性差异
3、确定差异对纳税的影响
4,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确定每年应计提的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金额决定了暂时性差异对每年所得税的影响。5。
当期亏损的处理
旧制度规定,对于可以结转的可抵扣亏损,在弥补亏损时不确认当期所得税优惠。在新准则中,可供以后期间结转的可抵扣亏损,以可用于抵扣可抵扣亏损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一种现行的确认方法,即在亏损年度确认所得税扣除的收益。
例如:a企业2011年至2014年账面利润分别为-10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所得税税率为30%。2011年12月31日,a企业有充分理由确定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当年亏损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0元(100000×30%)。借方:递延所得税资产30000,贷方:所得税-损失补偿和减税30000。2012年实现利润3万元,全部用于弥补2011年的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9000元(3万×30%)。2012年12月31日,a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复核。由于产品销售存在问题,预计未来亏损2万元,无法弥补下一年度应纳税利润。此时应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00元(20000×30%)。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原则上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相应地,a企业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增加的部分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此时账面上未更正的损失为7万元(10万-3万),而税前可弥补的损失为6.4万元[10万-(3万+6000)],两者金额不一致。4。2013年实现利润4万元,全部用于弥补2011年亏损,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万元(4万×30%)。2013年12月31日,a企业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复核。由于经营状况良好,估计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此时,2012年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转回6000元。借方:递延所得税资产6000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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