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家庭应履行以下义务:
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5、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综上所述,寄养家庭有五大类法定义务,要对寄养儿童负责,保障寄养儿童的生活等。寄养家庭需要同时具备五项条件,才可以作为寄养家庭,收留寄养儿童。
寄养家庭需要哪些条件?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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