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43:52 143 人看过

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但作为鉴定结论的真理性又是相对的,这就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包括两方面,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通过对鉴定结论采信的分析,提出了对司法鉴定结论采信的几点建议,并认为终局鉴定来消除鉴定的分歧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因此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在诉讼中,许多重要的案件事实必须依据或主要依靠案件事实方能证实,同时由于鉴定结论具有公正性、客观性、科学性的特点,有诉讼中往往用以用作审查、核实案件其它证据的重要手段。但作为鉴定结论的真理性又是相对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个案件的同一个问题,由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有时会产生不同的鉴定结论,因为大多数鉴定是事后鉴定,由于鉴定人技术水平的不同及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所得到的鉴定结论有时是相对的,同时不适当的鉴定活动必然会导致鉴定结论的失真,这就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可能的话对鉴定人进行发问。

法庭在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包括两部分,庭前审查和庭审审查。庭前审查是由于鉴定结论专业性较强,因此应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向鉴定人询问和了解,必要时可由鉴定人就专一问题出具书面说明,审查鉴定人资格,有无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鉴定材料是否合法,用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庭审审查主要对鉴定结论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即鉴定结论是否科学所进行的审查。

下面谈谈对鉴定结论采信的问题。

首先,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采信问题。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相比,鉴定结论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与其它证据形式在法庭上也具有对抗性,任何一种鉴定结论都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辩论后,由法官认定采集哪一种结论。

从鉴定结论和其它证据的关系来看,经合法程序形成的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一样,都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认证才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与其它证据具有同等的证明力,并不具有优先采信的证据地位。以鉴定形式出现的证据,有时能够证明其它证据形式不易或不能证实的案件事实,但不能因此认为鉴定结论的证明力高于其它证据形式。

其次,关于同一个案件事实不同鉴定机构做出的不同鉴定结论之间的采信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在法庭上很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会产生这个结果的原因很多,例如鉴定人的知识水平的影响鉴定结果的科学性或是由于鉴定人由于利益驱动做出的虚假鉴定结论,还有就是鉴定材料以用鉴定标准等方面的差异都可能会出现结果截然不同的证据结论。

这些最终都来依靠法官来判断究竟哪一个鉴定结论可以最终被采信,但由于大多数的鉴定结论都涉及到的是专业知识,许多知识法官都没有办法一一涉及,这更需要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只能依靠鉴定人出庭,由不同的鉴定人对各自鉴定依据和过程进行阐述说明,达到真理越辩越明的效果,从而有助于法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解决鉴定分歧不同结论的采信。

这里在采信问题上提出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鉴定人故意出具虚假鉴定的责任追究制。虽然说鉴定结论由于鉴定标准或是鉴定材料等原因出现鉴定出来的结果不同的局面,但是也不排除有些鉴定人由于金钱诱惑或是其它原因,做出与事实相差比较大的虚假鉴定,这严重影响了鉴定结论所应具有的科学性的特点,对这一类的鉴定人应该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或是处罚的惩罚,对其所在的相应的鉴定机构也应该对机构进行追究,推进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的监管,毕竟鉴定结论最后是以机构的名义进行签发的。

2.我觉得在法院系统还应该保留有专业的司法鉴定方面的专家,这些人以及这些人所组成的部门并不针对具体案件做出鉴定结论,他们只是辅助法官了解鉴定结论相关的内容以及可以涉及到的专业知识,虽说仅仅是辅助人的作用,但我认为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这其中也有有些基层法院审理的许多案件并不涉及到司法鉴定问题,或是并不多有分歧的鉴定结论,因此我认为可以适当的在中级人民法院配制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专家,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需要设置,如若基层人民法院在有些案件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请中级人民法院去派专家到基层人民法院去协助法官。

在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的时候,这类专家可先协助法官了解鉴定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质证之前使法官有一个客观的认识,但不能给予法官主观性的意见,不能在双方质证之前给予法官先入为主的看法,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发挥。

3.法官在判决中就阐明采集鉴定结论的理由,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阐明采集鉴定结论的理由,实质上是要求法官将其采信的鉴定结论的过程公开,法官的采信鉴定结论的过程一旦被迫公开,就意味着法官在采信鉴定结论的这一过程受到了监督,有助于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的判决的认可和信服,降低提其再审的可能性和反复鉴定的发生率。

最后,我想谈的是关于终局鉴定的问题。

对于鉴定结论的分歧的问题,有人提出了终局鉴定来消除鉴定分歧。终局鉴定的基本内涵是规定某一案件经过一定次数的鉴定后仍不能达成一定的结论时由专门的机构或组织对案件再做一次鉴定并规定这一鉴定为终局鉴定且以这次鉴定结论为可供法院最终采纳的结论。

我并不同意设立终局鉴定制度。首先,在价值目标上,终局鉴定有为诉讼效益价值而牺牲诉讼公正价值之嫌,我们不能为了追求效益而损害司法公正的实现。由于司法鉴定经常性的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问题,因此在认识的难度上比一般的事项要大,因此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多进行几次鉴定应该说正确认识案件所必要的。而终局鉴定不分情况地一律对鉴定次数进行限制也是不合理的,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诉讼公正的实现。

其次,这种人为的硬性规定次数的做法,是有违鉴定结论科学性的特点的,更何况由于司法鉴定的不同类别以及其不同的性质,这种设置更体现了其不合理性。终局鉴定实际上也是剥夺了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力,而法官最后只能别无选择的接受终局鉴定的结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2: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被采纳的原因是什么?
    鉴定机构、鉴定人和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是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重要因素。缺乏法定资格和条件、超出项目范围或能力范围、违反回避规定、程序和方法错误、缺乏证明力、对象与样本不一致、送检材料或样本来源不明或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违反特定标准、鉴定文书缺少签名或盖章等情形都会导致鉴定结果无效。1.如果鉴定机构缺乏法定资格和条件,或者所涉及的鉴定事项超出了其项目范围或能力范围,那么该机构不具备资格。2.如果鉴定人缺乏法定资格和条件,或者没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职称,或者违反了回避规定,那么该鉴定人不具备资格。3.如果鉴定程序和方法存在错误,那么该鉴定程序不合法。4.如果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那么该鉴定意见不具有证明力。5.如果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或样本不一致,那么需要重新进行鉴定。6.如果送检材料或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那么该送检材料或样本无法用于鉴定。7.如果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
    2023-11-17
    243人看过
  • 医学司法鉴定结论
    一、基本情况委托人:XXXXXXXXX委托鉴定事项:对XXX进行伤残程度评定受理日期:20XX年X月XX日鉴定材料:1、XXXXXXXXX委托书1份2、XX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3、DR、CT、MRI片共XX张4、XXX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在场人员:XXXXXXXXXXXX鉴定地点:XXXXXXXXXX鉴定日期:20XX年XX月XX日被鉴定人:XXX、男、汉族、出生年月:19XX年XX月XX日现住址:河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二、检案摘要根据送检材料及委托书记载:20XX年X月XX日被鉴定人XXX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到XXX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XX年X月XX日我所接受XXXXXXXXXXX委托对XXX进行伤残等级鉴定,X月XX日对其进行活体检查。三、检验过程1、查阅XXXX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号:15
    2023-06-04
    367人看过
  • 衡水司法鉴定多头并出60多例正规鉴定结论不被采信
    本报衡水电(通讯员郭孟福记者李海菊)日前,被鉴定人李明(化名)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尽管这个设在衡水市第四人民医院的鉴定中心是河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但市区某派出所就是不采信其鉴定结果。9月12日,记者从衡水市司法局了解到,从去年以来,像这样不被采信的司法鉴定,全市有60多例。据介绍,按照国家规定,公安部门设在医院的法医门诊应该全部撤销,然而衡水市公安部门设在医院的法医门诊却仍然违规存在。去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开始施行。《决定》明文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些规定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鉴定管理工
    2023-06-06
    253人看过
  • 自行选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
    案情]被告贺凤才是原告莲花县焰花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06年5月10日,由于油压车间发生爆炸,造成被告多处骨折。2006年5月15日原告对被告要求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签署同意按程序申报的意见。2007年9月15日,萍乡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为因工伤残七级。2007年11月28日,被告向莲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按该鉴定结论作出仲裁裁决后,原告不服,向莲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08年4月28日书面申请要求对被告伤残程度作重新鉴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后选定江西省萍乡司法鉴定中心为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2008年5月26日该机构做出被鉴定者贺凤才,伤残程度九级的结论。[分歧]当事人自行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能否采信?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采信萍乡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理由是在审理过程中,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进行重新鉴
    2023-06-07
    334人看过
  • 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与采纳:哪些情形不可行?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司法鉴定结果不认可怎么办司法鉴定结果不认可,应该向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申请重新鉴定。准予重新鉴定申请的条件如下:1、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由于这是当事人单方委托所作的鉴定,可靠性差,所以法律对另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作了较宽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即应予准许。在这里“有证据足以
    2023-07-09
    50人看过
  • 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
    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结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方法的功能,其具体表现为:1、鉴定结论是一种必要的证据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将鉴定结论规定为证据之一,但同时又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作为法定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包括未经查证属实的鉴定结论。人们常常混淆法定证据与定案根据的概念,其实,法定证据和定案根据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说,定案根据都是法定证据;但是法定证据并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根据。鉴定结论不享有当然的证据力,其有无证据能力以及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必须经过质证后由法官依职权审查认定。2、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为了有效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司法机关依职权调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公
    2023-06-11
    108人看过
  •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院可以部分采信
    一、医学会与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值得怀疑。首先,看似中立的医学会实际上并非完全独立于医疗卫生系统,国家每年只拨给医学会很少的运作经费,医学会得以正常运作是靠医疗卫生系统的支持。因此,医学会不敢得罪“后台老板”。其次,医学会所组织的鉴定专家全部是卫生系统的医生,如此换汤不换药的改革自然难以根治医疗事故鉴定之痼疾。所以难怪有人说,以前是“老子给儿子鉴定”,现在是“老子给侄子鉴定”,或者说是“兄弟姐妹相互鉴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定的效力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法理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医疗纠纷的司法解释是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其效力要比行政法规高。也就是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效力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效力要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此作过专门阐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023-06-18
    473人看过
  • 关于公司股份制改革有关问题的讨论
    1、在具体验资方式上,我国实行实收资本制度。改制后的股份公司设立前,应当进行验资。验资过程是确认资产是否到位的过程。主发起人的出资,按照剥离到股份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即净资产进行。这些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起至设立日止,仍处于正常经营活动中。因此,对主要发起人的出资额进行验资,不仅要对验资日拟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明细进行验资,还要对拟投入的负债进行验资。股份公司验资报告的日期为发起人认缴的全部出资缴清之日。在该日前,主发起人必须将经评估确认并持续经营的资产、负债按约定金额移交股份公司筹委会,并完成交割。众所周知,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资产实际交付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此期间,由于拟投资于股份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持续经营,其价值金额将发生变化,产生经营损益,导致资产评估基准日确认的净资产金额发生变化。主发起人必须保证在验资报告日按照出资协议约定折价真实投入净资产。在此期间,经营亏损用现金弥补,利润归
    2023-05-31
    422人看过
  • 法律问题:关于群众意见的讨论
    群众扭送是合法的。法律规定,对于通缉在案的、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越狱逃跑的以及越狱逃跑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社会治安的稳定,直接会影响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既然法律给予广大公民扭送这项权利,广大公民就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疑似犯罪可以扭送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疑似有犯罪行为一般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嫌疑人才能扭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2023-07-17
    122人看过
  • 关于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与资格取得问题
    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司法鉴定人的角色定位不同,司法鉴定人的条件也有所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自由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人的地位与普通证人相差无几,法律对司法鉴定人的条件规定过于模糊,因而诉讼当事人在选任司法鉴定人时往往考虑的是司法鉴定人是否有利于自己赢得诉讼,而不是能否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且从实际操作看,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充任司法鉴定人的知识和经验也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而是通过案件中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交叉询问,最后由法官加以确定,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完全不同,由于司法鉴定人被认为是法官的辅助者,承担着近乎法官的准司法职能,因而,如同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一定条件一样,担任司法鉴定人也要有严格的资格要求。我国三
    2023-06-06
    425人看过
  • 关于工伤鉴定结论是谁拿好?
    伤者职工好有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伤者职工将所有从事故发生时到领取到鉴定结论的资料妥善保管,再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将资料交给公司代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在离职时从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伤者职工不准备继续在公司上班,那么伤者职工离职时,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领取后要求用人单位出具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凭证并加盖财务鲜章,出具离职证明,再请公司在各种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面签字盖章,劳动者再配合其他资料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其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也有可能在政务中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
    2023-04-28
    59人看过
  • 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
    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鉴定人有不同意见如何处理首先,司法鉴定结论必须直接回答鉴定委托方提出的鉴定要求。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规范、标准。司法鉴定文书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其次,鉴定结论必须符合科学原理。再者,鉴定人不能作出法律结论。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
    2023-04-21
    136人看过
  • 司法鉴定结论的时候有几种情况是不能采纳的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是: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程序错误的;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无关的;鉴定对象与检验材料和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文件缺乏签名和盖章。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有哪些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
    2023-08-08
    77人看过
  • 询问关于轻伤鉴定时效的问题
    二十四小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诉讼时效期满是多长时间诉讼时效期满是三年的时间。诉讼时效届满是指事件发生至准备诉讼这段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比如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或满三年就是届满。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
    2023-07-07
    281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关于辩论题的辩论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7
      对此有个常规的辩题,我们见诸报端的多是法学家的辩论,而且辩论现仍悬而未果;同时,伦理学家却保持了前所未有的沉默。那就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一条众所周知的“双倍赔偿条款”,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于是,社会上便产生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消费者”,他通过知假买
    • 法院会采信交警的委托鉴定结论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对于法院会采信交警的委托鉴定结论吗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在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案件中,因赔偿数额是依据伤残等级而确定的,故伤残受害人应依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受害人可在治疗结束后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之后再提起诉讼,亦可在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
    •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是如何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1-08
      一、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的情形有: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
    • 司法鉴定结论不能采纳是怎么回事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27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
    • 2022年建立司法鉴定结论的采信标准有何必要性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2
      建立司法鉴定结论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如下: 1、防止鉴定结论对于法官的不当影响; 2、防止鉴定结论的不当使用; 3、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对当事人和律师起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