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业代理人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09:45:35 123 人看过

兼业保险代理人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2、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兼业代理人无需出外展业,因此不需持有《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4、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一、引起保险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保险公司缺乏诚信。

2、保险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繁琐。

3、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

4、不向投保人签发保单或送达保险条款文本。

5、保险法司法解释缺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

6、审判人员司法理念存在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够统一。

7、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保险代理人的特征

1、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行为受保险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法条对保险代理行为做了规定。另外,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保险代理行为又是由民法调整的。

2、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关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保险代理人有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3、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开展业务。从市场角度看,保险代理行为是保险市场的中介行为。

4、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既包括明示权力,又包括默示权力。

明示权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约定的权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

默示权力是相对于明示权力而言,是指依据法律规范或被社会公认的惯例,代理人为尽其职责通常必须采取的行动,即应该有的权力。

三、保险合同双方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吗?

保险代理合同双方是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而劳动关系是指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劳动关系一般根据劳动合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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