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原告锅炉公司与被告物业公司于2005年11月5日签订《委托供暖合同》约定:原告为由被告管理下的一公寓提供冬季供暖、供热,供暖面积为115740.29平方米,合同期限20年,由被告支付供暖费用。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双方不得单方擅自终止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各项合同义务,被告也从未对原告履行合同提出过任何异议并按期支付了供暖费用。合同履行至2007年6月29日,被告突然无任何理由致函原告,要求单方解除供暖合同。7月3日原告复函要求与被告进行协商。7月5日,双方对锅炉设备进行了清验。7月6日,被告强行要求原告工作人员撤离现场强行接管了锅炉房,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8月28日原告致函,称原告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律师回答: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供暖合同合法有效,鉴于被告已让其他第三负责公寓供暖,合同继续履行已无可能,故,确认本合同已解除。但被告的解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又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订立同的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换过程。所以,各国的合同立法均从鼓励商品交易,稳定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应是完全的、适时的。对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不容许随意的变更和解除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讲,是为了实现订立合同时所要追求的预期利益,双方当事人均希望通过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以此来保护自己,并约束对方,以最终达到正确、及时地履行合同的目的。
民法典中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如何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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