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13437人次在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上浏览了该征收条例或对其发表意见,创下迄今为止国务院行政立法征求公众意见参与人数之最。
报道说,对于征收条例制定中遇到的困难,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曾经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便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征收条例第三条首次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对公共利益做出界定,但其中列举的一些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也引起不小的争议。比如,在2月7日全国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召开的征收条例征求意见会议上,与会律师对征收条例中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争论激烈。有律师认为,任何人和单位都有改善工作条件的需要,不能因为在里面办公的是政府官员,就成了公共利益;并且对搭机关办公用房之车、假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之名,行宾馆、度假、休闲等娱乐场所之实的现实状况表示了忧虑。
不清楚报道对律师们的意见引述是否完整。在我看来,行政机关制定征收条例,规定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这本身就与法治原则相悖——问题不在于这样的具体规定合不合理,而是该不该做此类规定。我并不反对对何谓公共利益进行界定甚至列举,但这样的界定和列举应该遵循回避原则——换言之,它不应该是一部行政规章可以管辖的事情。
所谓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在中国,至少应该包括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办公用房。很显然,政府系统在行政立法中不宜自我授权,规定自己的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至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亦不宜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但如果是由人大或其常委会立法规定,由于牵涉人大机关的自身利益,似也不妥。怎么办?
我认为,征收条例第三条可以对公共利益项目进行列举,但应该删除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这一项。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作为个案,如果不涉及法院办公用房者,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果是法院办公用房建设,则应该由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召开听证会予以裁决。总之,任何国家机关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房屋建设决策上,都必须依法回避,不能自我授权。
理论上说,现代政府作为代议制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因为获得了人民的授权,其行政行为当然具备公共利益属性,包括征收。但是,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如本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就应另当别论了。
-
条例对公共利益是如何界定的
437人看过
-
房屋拆迁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227人看过
-
政府征地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241人看过
-
征收土地时公共利益如何判断
261人看过
-
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
226人看过
-
“新拆迁条例”征民意明确限定公共利益范围
400人看过
办公用房是指企事业单位、团体等用于办公、会议、培训等用途的房屋。 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租赁合同、产权登记等。 在使用办公用房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出现... 更多>
-
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上海在线咨询 2023-05-14公共利益则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或者说,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
-
如何理解和使用公共利益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如何理解公共利益?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对规范国家的征收征用制度最为关键。在理解和运用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时,应坚持如下六条判断标准: ①合法合理性;②公共受益性;③公平补偿性;④公开参与性;⑤权力制约性;⑥权责统一性。我
-
如何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湖南在线咨询 2021-08-16《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征收城市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如何界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10-0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
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如何界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1根据2008年11月20日“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此规定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