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类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06 10:12:51 205 人看过

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直接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这是以法律关系为视角进行的界定,这里的刑指刑事诉讼,民指民事诉讼,侧重于从诉讼法角度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界定。

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或者不同行为同时或分别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且这些行为的主体或行为对象相同或者部分相同的客观现象。刑民交叉是对刑事案件涉及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情形的概括性表述。从刑民交叉的本质属性看,刑民交叉出现的根源不在于客观事实本身存在交叉,而是源于对客观事实进行评价的法律规范有刑民之分,只要存在法律规范的刑民区分,出现对同一事实的双重评价和规范就不可避免。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法律事实、法律主体等方面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从而导致案件的刑事、民事部分之间在程序处理、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叉和渗透存在一定联系的案件。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与规范目的

合理分类是有效规制的重要方法。问题越是复杂,越需要找准分类标准,适时条分缕析,以利透视问题本质。梳理典型争议案件,切入因果关系视角检视,刑民交叉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一个行为造成两种以上的损害结果,分别需要提起刑事和民事两种诉讼予以保护救济。例如,一个故意伤害犯罪,既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又导致被害人因治疗等事由产生财物损失,通常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实施救济,此乃一因多果的典型。

二是多个行为或事由共同酿成一个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之间并无共犯关系,而是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与民事责任。譬如,单位职员利用职务或工作条件上的便利,或者冒用单位名义实施个人诈骗犯罪,所属单位因存在管理疏漏等过错而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以及学生在校期间遭到不法侵害,学校因未尽到管理责任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均属多因一果的适例。

三是犯罪行为或其后续处置行为直接引发民事纠纷,使得刑事、民事诉讼相继发生。又如犯罪人将违法犯罪所得(如赃款赃物等)用于消费挥霍或归还债务,进而引发财物所有人与实际占有人之间的善意取得之争,以及前述交通肇事犯罪引起保险理赔之诉等,皆可视为因犯罪而继发民事诉讼的类型。

二、刑民交叉案件怎么处理

经过多次审判的刑事案件,如果刑事判决始终围绕侵权人罪与非罪的问题,没有对本案涉及的民事部分进行过审理,符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受损害人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时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不予支持。

刑事诉讼过程中,受损害方已经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过部分损失,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也支持了其部分损失后,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未处理的费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经审理,其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应予以支持。此时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不予支持。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的,仍然可以再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撤回民事起诉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在于能够使当事人尽快得到民事赔偿,而非针对当事人的强制性规定。被侵权人在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再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受理。故法院不属于违法立案,王某的监督申请不能支持。此时法院不属于重复立案,对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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