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1、公示期间可以修改。第一步是在公示期间,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有义务作出解释和修改;
2、申请10日内审查。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3、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审查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回复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用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4、复议或诉讼。经审查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评估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
拆迁维权中,房屋价值评估以什么时间为准的
很多老百姓都有这样一个疑问,征地拆迁案件,如果打官司的话,一般都要花比较长的时间,短则六七个月,长则一两年,这么长的时间内,当地房价上涨的非常厉害,那到时候官司打完了,我到底能拿到多少钱,会不会连房子都买不上
能有这样疑问的拆迁户,一定是有法律意识的,并且敢于走法律途径维权的拆迁户,对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范是了解过的,尤其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知道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所以他们就会顾虑,如果打完官司了,还是按照之前的征收公告发布的时候的房价来给补偿,那岂不是还是吃亏了
下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有证房屋也遭遇“拆违”,法院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王先生2006年在兰州市高新区购买了共1700多平的5幢房屋,并且均办理了房产证。2012年6月的时候,当地高新区城管执法分局将其中的三幢房屋,共1300多平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理由是王先生的房屋所在的土地属于当地二中学校,王先生不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属于违建。
王先生不服,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城关区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4)城行初字第16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城管执法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2年6月15日对原告所有的三幢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高新区城管执法局不服该判决,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甘01行终32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被拆4年,房价大变样!赔偿的评估时点又该如何计算
上诉案情中,涉及的时间节点比较多,我们可以简单梳理一下,房产证办理时间是2006年,房屋强拆时间是2012年6月5日,王先生于2014年9月17日起诉,一审判决是2016年4月29日,二审判决是2016年11月16日。
已经确认城管局强拆行为违法,那接下来就是起诉主张赔偿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审理期间,王先生申请评估鉴定,法院于2017年4月7日委托评估,评估机构于2017年5月5日作出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就房屋价值评估的时间节点的问题,原被告双方产生了比较严重的争议。
王先生认为应当按照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的时间作为评估的时间节点,也就是现在的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作为参照。而被告城管执法分局认为应该按照被拆除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也就是2012年4月的时间作为评估时点。
法院判决:考虑房价上涨幅度较大,应按当前审理时间来计算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从2012年原告房屋被拆除以来,兰州市房地产价格有较大幅度的升高,因此按照2012年6月强拆行为发生的时间为估价时点,对王先生而言明显不具有合理性。而如果根据王先生的要求以本案审理时的时间为估价时点,则将使赔偿标准欠缺应有的统一性,对高新区城管执法局而言亦不具有合理性。关于房屋市场价值的估价时点的确定问题,综合考虑,以2016年11月16日拆除房屋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时间来计算赔偿金额,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确认拆除房屋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时,作为评估的时点来计算损失,既考虑到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王先生合法财产权益受侵害时间较长的因素,又考虑到房屋市场价值发生较大的波动的现实状况,是合理、公允的计算方式,据此计算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上诉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明白,房屋拆迁的估价时点并不是唯一确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法院会充分考虑房屋价值增长情况,周边房屋价格市场的客观情势变化,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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