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无权代理的三种形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17:32:41 116 人看过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特征

(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的本质特征。

(3)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确定的,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未必一定对本人或相对人不利,同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无权代理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如经过追认的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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