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法定记载事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1:11:16 420 人看过

通常情况下,该文句在统一印制好的票据用纸上事先就已印制好了,出票人无须自行记载。该条实际上是要求出票人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汇票单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三种。出票人应该依与收款人的合同选择汇票的种类。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票据。为增强票据的流通性和付款的确定性,使这种委托关系变得单纯,就不得附条件,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票据无效。

同样,无条件支付的文句通常也无须出票人自行记载,而是事先印制在汇票的相应位置上。

3.确定的金额

由于票据是以金钱的支付为标的的债权证券,因而,汇票金额的记载当然是绝对必要的。在汇票金额记载欠缺或更改时,汇票无效。

在记载汇票金额时,首先应确定货币的种类,当汇票金额以外币为单位记载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次在金额的记载上不得作选择性和浮动性的记载;再次,汇票上的中文和数码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汇票作为一种委托证券,出票时当然必须明确记载出票人所委托的人。付款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均以出票银行为付款人。汇票出票时记载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付款人,不是实际结算关系上的付款人,对此须加以区分。

付款人只有在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绝对责任。

5.收款人名称

票据是一种指示证券,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明确记载票据权利人即收款人,此后才能由收款人继续指示新的票据权利人。也就是以收款人为第一背书人,进行票据的背书转让。收款人名称的记载必须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或企业的代号。

6.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对于出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决定票据权行使期间的计算基准日。对于约期汇票来说,它是确定到期日的基准日;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它是确定汇票提示期间的基准日,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同时还是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基准日。

(2)它是汇票到期后计算利息的基准日,也是决定保证是否成立的基准日;(3)它是确定出票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所以,汇票上必须记载出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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