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案例分析:
2007年11月17日,原告因感冒发热到被告私人开办的诊所治疗,被告按常规给原告开处方进行静脉注射。事后第四日(21日)原告又到云南省农垦总局第三职工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2月1日出院,经该院诊断为药物过敏性皮疹,该院病案记录原告对磺胺、去痛片过敏,出院情况注明为好转。同年12月8日,原告的丈夫找到被告,双方通过协商,均承认具有相应的过错责任且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8600元,同时注明原告由于本次医疗事故中支出的所有费自行承担,不再追究被告任何责任。2008年1月28日至同年2月14日,原告又到红河州滇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眼角膜炎,角膜溃疡、结膜炎,病历记录原告否认药物过敏史,治疗情况为现症状好转而出院。同年2月15日至同年2月26日,原告再到蒙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眼角结膜炎并角膜溃疡,其在该医院自述对氧氟沙星过敏,病案记录注明的出院情况为治愈。原告在蒙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时的主治医师证实,原告进院时有4.3的视力,还有视力功能,而对出院时的视力情况则说不记得了,对治愈的解释也只是针对双眼角结膜炎和溃疡。2010年5月17日,原告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双眼无光感属一级伤残、属二级护理依赖。
一、如何分配医疗过错举证责任
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
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3、确定责任转移的依据。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在治疗过程也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因此,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
-
医疗机构怎么进行医疗过错责任举证
231人看过
-
医疗机构有医疗过失行为怎么办
284人看过
-
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是否由医疗机构承担
204人看过
-
怎样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
358人看过
-
医疗过错的反方向证明
66人看过
-
医疗机构过错认定制度
134人看过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的行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更多>
-
行为过错医疗机构赔偿问题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1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行为过错,医疗机构的赔偿,应当综合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
医疗机构医疗过错责任有哪些,有没有法律规定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5医疗机构医疗过错责任如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如何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与因果关系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01、患方应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以鉴定意见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从而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方应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据证明,因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如果仅仅提供患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分析甚至医学文献,以此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证明效力较低,一
-
那么医疗行为过错医疗机构的赔偿如何确定呢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05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行为过错,医疗机构的赔偿,应当综合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
医疗过错证明前的现场质证手续湖南在线咨询 2022-05-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