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日照某中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000余元,驳回原告要求班主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7年4月,日照某中学六年级学生刘某因违反班规,被班主任张某罚款20元,并被罚站上下午各两节半课时,且当日下午放学时班主任即宣布其已被学校开除。随后,班主任张某在未经刘某家长同意、未接到转入学校接收函的情况下给刘某开具了转学证明,并加盖了该中学教导处公章。学生刘某因受刺激回家后生病,先后到四家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日照市第三人民医院初步诊断为抑郁症。
学生遂将老师和学校告上法庭。
审理中,原告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原告患病与被告罚款罚站、开除等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为焦点。法院委托的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以及被告申请重新鉴定后又委托的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均一致,即原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开除等事件有因果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教师张某在短期内接连对原告实施罚款、罚站直至开除等一系列行为,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行为已经对原告形成强烈精神刺激,并明显影响其生活质量及社会功能,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张某的行为可以看作是被告日照某中学授权进行班级管理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日照某中学承担。(刘元元郝岩许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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