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什么特征?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禁渔区、禁渔期指对某种重要的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和繁殖生长的场所等划定的一定区域,在一定的时间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禁用工具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关于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指禁止使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网捕鱼等等。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经常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非法捕捞重点保护的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3、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有什么影响?
1、对生态有危害。电鱼是灭绝性的捕捞,电鱼不分种类,不管大小都被电死,水域内的鱼类不能恢复,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鱼被电击后,受刺激甚至是电晕的鱼对性腺造成伤害,破坏鱼的正常的繁殖活动;电击还会造成水中微生物的死亡,使鱼的饵料减少,破坏生态的平衡,影响正常的生存环境。
2、对环境有危害。鱼被电击或者用药后,漂浮水面的大鱼会被带走,大部分小鱼会随着时间变质,鱼肉氨化反应,鱼肉蛋白质开始酶解,腐烂后污染水质。生长在水中的小鱼小虾、贝壳螺蛳、微生物等生态环境以及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污染。
3、对人身有危害。电鱼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现在电鱼设备在不断的升级,输出电压甚至可达上千伏,电鱼工具瞬间产生的高压对人身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每年都会有因电鱼发生死伤警情。而且鱼在经过强电流刺激后,体内会分泌一些刺激性物质,如果食用后对人本身是存在危害的。
警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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