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暂行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7:26 309 人看过

1999年元月11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同意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监督检查本省土地依法使用、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各类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打击非法开采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维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

目前主要针对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稽查,土地及其它矿产资源的稽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逐步实施。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煤炭行政执法工作。

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队是本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

第四条稽查人员应当通晓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稽查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遵循公开、公正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稽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全省各类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执行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有关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经授权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四)对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企业资质、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省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稽查事项。

第八条稽查机构在稽查时发现煤炭计量和煤炭运输违法行为的,应配合技术监督、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九条稽查机构在履行稽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煤炭生产、经营现场查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上述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查封、提取有关依据;

(三)要求被稽查的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四)经省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可依法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条稽查机构依据《煤炭法》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进行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停止生产。对非法开采的矿井及其设备、设施,限期拆除,填平井口,恢复地貌,拒不执行的由稽查机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非法转让、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超层越界、乱挖滥采、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

(四)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五)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稽查机构必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稽查活动;应当建立巡回检查制度、重大案件立案调查处理制度、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稽查人员执行稽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统一佩戴、出示执法标志、证件。

第十三条稽查机构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法定权限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稽查机构查处违法案件,按照立案、调查、处理的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违法案件,经授权稽查机构已实施处罚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电力、物价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稽查机构开展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一)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

(二)罚款3000元以上;

(三)强制停止生产。

第十七条被稽查单位和个人对稽查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稽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第十八条稽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稽查机构的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扣压、挪用。稽查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办案经费不足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2: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管理相关文章
  • 建筑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部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国建筑市场稽查工作。第三条建设部派出建筑市场稽查特派员(简称稽查特派员,下同),对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查。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筑市场稽查工作,为稽查工作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五条建筑市场稽查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稽查特派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稽查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法定建设程序;(二)稽查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是否认真执行了建筑许可、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建设监理、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竣
    2023-06-10
    170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与中央结算后,自治区所得部分,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下列比例和用途分配使用:(一)30%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二)30%作为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费(以下简称勘查专项费),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核拨给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管理,用于列入自治区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三)30%作为县(市)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的征管工作补充经费,5%作为地(市)征收部门的征管工作补充经费,5%由自治区征收部门安排用于调剂地(市)、县(市)征收部门的征管经费;(四)征管工作
    2023-06-10
    81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
    发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商务厅发布文号:陕价检发[2005]135号各设区市(区)物价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33号)精神,为了规范我省月饼生产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现就加强我省月饼市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并重视月饼市场的监管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倡节俭,反对浪费,营造简朴、真情、祥和的中秋节氛围。二、要加强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发布的第33号公告的宣传工作。在中秋节月饼生产销售旺季,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张贴公告、上街宣传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公告精神,规范月饼生产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倡导积极健康的消费理念。三、要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
    2023-06-07
    457人看过
  • 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军办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因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必须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下列土地凡能够复垦的,应当采取积极的整治措施,加以恢复利用:(一)因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对地表直接挖损而破坏的土地;(二)因地下采掘矿产资源等引起地表塌陷而破坏的土地;(三)采矿、冶炼、发电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堆、灰渣场,以及城镇垃圾场等占压的土地;(四)废弃的水利工程和铁路、公路路基,废弃的宅基地、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停办、迁移后的废弃土地;(五)工业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六)因生产建设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七)其他生产建设过程中造
    2023-06-10
    196人看过
  • 陕西省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法定保险的一种必要补充。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一)促进企业发展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提高广大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二)效率原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多补充;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可以少补充或不补充。职工的企业年金水平应根据劳动贡献的不同有所区别,贡献较大的职工,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企业年金的水平。(三)宏观指导和企业自主相结合原则。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政府有关规定,自主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二、企业年金的实
    2023-04-28
    98人看过
  •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的行政法依据是怎样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4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8年2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条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
    2023-06-11
    178人看过
  • 陕西省西安市政府制定价格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2003年4月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第二条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循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制定价格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委托、授权或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以下简称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政府制定价格工作,包括受理、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第六条制定价格一般应当依据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第七条制定价格,可
    2023-06-07
    287人看过
  • 陕西: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水平
    2012年至2013年,全省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共出动执法人员645人次,检查商场122次,检查商品5.16万件;全省受理专利行政案件565件,结案536件。陕西省全面提升专利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执法特色突出多措并举,突出快捷高效特点,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是陕西从实际出发所作出的选择。据卢鹏起介绍,近年来,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将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作为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日常执法和专项行动相结合,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管理方面,陕西省印发了《陕西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陕西省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办案规程》等文件;提升专利执法人员工作水平,把培育市级执法队伍和提升专利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作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截至2013年底,陕西省专利行政执法持证人员达到了308人。执法体系有待完善在贯彻实施专利法的工作中,我们也遇到许多问题,有待法律法规层面的进
    2023-06-08
    305人看过
  • 湖北省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
    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监察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湖北省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9]6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责任,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统计情况、土地违法态势及其整改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向同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下列之一难以制止或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
    2023-06-10
    210人看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加快陕西省银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8]8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加快陕西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银行卡是目前个人使用频率最高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银行卡产业对于拉动消费、扩大税收、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推动服务、餐饮、住宿等行业发展以及提升城市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制订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规划,明确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目标、工作任务和实现途径,促进全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快速发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六日加快陕西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快陕西省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促进消费、扩大税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和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外汇局
    2023-06-07
    419人看过
  • 叶某不服江西省弋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情摘要】原告:叶某;被告:江西省弋阳县国土资源局原告叶某系弋阳县中畈乡坞垅村委会叶家村小组村民,一家九口人,户主为其父亲,已有住宅两栋。2005年8月份,叶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坞垅村西弋乐公路西侧自家责任田占地92.7平方米动工建房,中畈乡政府和国土所发现后,及时到现场予以制止,并向国土资源局报告。国土资源局接到报告后,会同乡政府对原告进行劝告与制止,并对其房屋基脚进行了强行拆除,但原告不听劝阻,乘节假日之机突击抢建房屋一层,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2006年9月13日,弋阳县国土局立案,第二天即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测,并对原告叶某作了询问笔录,下发了停建通知。9月22日,国土局又向原告叶某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10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原告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
    2023-06-02
    336人看过
  • 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各市、县文化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优秀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2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建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通知如下:一、各市、县文化局要参照《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二、加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第一批代表作名录拟于今年底公布,市级第一批代表作名录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公布,县级第一批代表作名录不得迟于2007年底公布。三、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是国家和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工作之一,各市、县文化局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文化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做好加快建立名录工作
    2023-06-08
    385人看过
  • 安徽省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矿产资源
    8月31日,安徽省政府在合肥召开全省土地调控和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调控工作座谈会和全国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安徽省土地宏观调控和矿产资源整顿规范工作。副省长田唯谦出席会议并讲话。田唯谦指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前,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要严格执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和工业用地最低价等控制性标准,依法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鼓励利用荒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村庄整治和建设用地置换,盘活存量土地,推进集约节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用地的需求。要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和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要严格依法行政,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完善考核和问责制度。要继续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秩序的整顿
    2023-06-05
    308人看过
  • 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人民政府是指县、区和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第三条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指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将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书面申请。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得拒绝接受或转送。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第五条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转送:(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
    2023-04-24
    278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多>

    #土地管理
    相关咨询
    • 稽查局行政复议办法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21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你只能向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地税局稽查局行政复议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是有专门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 稽查局的职责《征管法
    •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执行对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复查取得的证据材料由重新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稽查局归档保管,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证据材料仍由案件原处理单位归档保管。
    •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XX负责解释。
    • 陕西省政府的行政强制法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2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
    • 税务稽查执行与行政强制法的作用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9
      为了狠抓稽查行业管理,有效规范具体执行,解决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因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不全面等一系列问题。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方志平主编,市局稽查局执笔编写了《税务稽查执行指南》。 该书结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刑法》、《行政强制法》、《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及税务总局等有关法规及文件,系统全面的介绍和解释了基本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