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对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保证人超过保证期就可以不用还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如果一方是以个人名义担保,并且不是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该债务的,该保证人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担保;或者该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负担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债务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起诉保证人
张某向原告借款6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1日及利息计算、违约金等。对此,被告作为担保人保证,如张某届时不能如期归还借款,一切责任由其负责,并愿代替归还借款。然而,该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即向被告催讨,被告归还了其中1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保证人支付欠款53万元、利息5.2万元及按每天5200元计算的违约金。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辩称,自己对张某的借款作担保是事实,但根据法律规定,已过了6个月的担保期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该债务应由张某负责归还。
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主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06年8月21日,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未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可免除其保证责任。
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认为借款担保已过时效,判决原告丁某要求被告徐某支付欠款53万元、利息5.2万元及违约金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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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超过主张范围可以向债权人申请保证吗北京在线咨询 2023-12-24不能。约定担保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按以下情形处理: (1)、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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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超过保证人的保证期间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3依照你陈述的情况,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6个月,也就是说在借款期限到后的6个月内你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的话保证人免责。借款在2007年12月30日到期,假如你不能证明在2008年6月30日前曾经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话,现在保证人已经不用再承担责任了。所以,要起诉前你先看看有没有证据证明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的话会败诉的。 至于起诉借款人,现在还没有到两年,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主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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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还款保证人能跟债务人一起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12-05债务人到期不还款,能将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一同起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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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延迟偿还的债务可以保证无力偿还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7可以与债权人协商, 1、债务人承担第一顺位还款; 2、担保人承担第二顺位还款; 3、债务人、担保人无一次还清能力,已经违约,可以与债务人协商新的还款计划。补充:债权人的目的是要回本金及利息,只要有可行的还款计划,债权人也是以盘活呆账为首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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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借贷的借条可以保证债务人去世了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3-07-20通常公民丧命后,有财产的,他的债务由他的继承人承受无财产的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受被继承人的债务。《保证法》第六条限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者承受职责的做法。”此外,《保证法》第十九条限定:“当事人对保证职责方式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职责承保证证职责。”第十八条限定:“连带职责保证人在主合同限定的债务履行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