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保证人超过保证期就可以不用还款了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7 14:03:36 365 人看过

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对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保证人超过保证期就可以不用还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一方是以个人名义担保,并且不是为了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该债务的,该保证人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担保;或者该债务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而负担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债务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债务人无力还款债权人起诉保证人

张某向原告借款6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06年7月21日至2006年8月21日及利息计算、违约金等。对此,被告作为担保人保证,如张某届时不能如期归还借款,一切责任由其负责,并愿代替归还借款。然而,该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向原告还款,原告即向被告催讨,被告归还了其中12万元,余款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保证人支付欠款53万元、利息5.2万元及按每天5200元计算的违约金。

针对原告的诉求,被告辩称,自己对张某的借款作担保是事实,但根据法律规定,已过了6个月的担保期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该债务应由张某负责归还。

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主债务履行届满日为2006年8月21日,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未对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可免除其保证责任。

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判,认为借款担保已过时效,判决原告丁某要求被告徐某支付欠款53万元、利息5.2万元及违约金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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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1日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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