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延伸补充: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
第一,申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二,双方争议的事项必须是劳动争议。其他如经济纠纷、行政争议等,仲裁委员会都不予受理。
第三,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有些虽然是劳动争议,如一般行政处分等,但不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四,该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五,提出申请应当在仲裁时效内。除了不可抗力及有正当理由之外,超过申诉时效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第六,申诉人按规定提交申诉书及有关资料。如资料不齐全的,仲裁委员会可在受理后指导其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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