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是南宁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3月5日晚,他参加完朋友的生日聚会后,坐上同事的电动车,到公司上夜班。下午6时许,两人驾车行至南宁市永和桥南靠近武义路(公司位于武义路)时,两人均从车上摔下,因意外受伤
小陈头部受重伤,送医院救治。事发后,他所在公司的领导参观了医院。据小陈父亲说,公司领导对费用问题漠不关心,只说“买了保险,但不一定要交”,让他们等答复,现在,事发已经几天多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小陈在医院的各项费用已经花了1万多元,现在他已经拖欠了。陈的父亲说,家里只能拿出5000元,其余的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他打算把孩子送回县医院继续治疗,“在县城住院没那么贵,但医生说我要观察几天。我实在买不起。”陈福说
记者看到,在小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项约定,即乙方(小陈)自愿要求甲方不得为乙方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甲方每月从工资中按时向乙方支付甲方代扣代缴的部分。因甲方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陈光标说,他不知道公司是否为他买了保险,10日上午,公司一位姓李的负责人说,公司“一点责任都没有”。他承认,公司没有为小陈购买社会保险,而是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至于能否报销,他表示要看相关规定。此外,他认为,小陈的伤势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他既不在工厂,也不在上班的路上。小陈去别的地方喝酒,喝多了。对此,小陈否认自己确实喝酒,但没有喝醉。另外,对于劳动合同的问题,这位负责人先是说“不知道是否合法”,后来又改口说“应该合法”
3月10日,本报“南方法律援助”律师朱斌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不属于其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种情况下,小陈是一起交通事故,不是他的主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情况属实的,依法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按照规定,醉酒不能认定为工伤,但饮酒与醉酒是两码事。比如单位只认为小陈喝酒后不是工伤,这是站不住脚的。单位发现醉酒的,需要提供证据
其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应当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单位在职工工资中扣除职工应当承担的部分,再加上单位应当支付的部分后支付,而不是直接作为工资支付给职工,由职工本人支付。对未依法登记申报社会保险的缴费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缴,自拖欠之日起,每日加收0.05%的罚款;逾期不缴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欠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p>律师表示,即使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由单位向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合同条款自订立之日起失效。劳动争议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无效合同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免责依据。用人单位仍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案中,小陈所在单位以工资的形式向小陈发放了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小陈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工伤发生后仍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只影响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因此,即使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单位仍有承担工伤待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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