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化——推动行政复议的制度变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5:22:43 177 人看过

一、行政复议制度面临的现状与问题

自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经历过最初短暂的收案率之后,就出现了连续下滑的趋势,这使得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打大折扣。

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青锋指出,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有下滑趋势,而且制度本身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理论支撑,机构和法律脱节,行政复议机构人单力孤,而理论研究的薄弱也制约了制度实效的发挥。青锋司长还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趋向加以探讨,认为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依然是公平。

多位与会代表分别从实证数据和切身感受出发,指出直至目前,许多行政复议机构依然和信访、秘书、提案或督察科室合署办公;对于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也缺乏统一的规定,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不算太高,很难胜任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处理工作;行政复议经费、装备、交通工具得不到保障;而且行政复议人员缺乏对案件的决定权,这些都制约了行政复议制度实效的发挥。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高建新副主任指出,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实行审决分离的工作程序,不利于及时公正的作出复议决定;他认为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工作程序,不利于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难以查明案情,且剥夺了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权利;并且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斧凿《行政诉讼法》的痕迹过浓。

建设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王荣梅处长则对近来备受关注的城市房屋拆迁争议问题展开了探讨,她指出,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类行政复议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大多集中于对拆迁裁决的复议,建议应该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相关行政复议的管辖权,完善行政复议机构的运作程序,并且对所涉及的房屋资产评估问题进行实体化的全面审查。

二、行政复议与信访

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行政复议案件的维持率相当高,这种结果势必导致老百姓走向了另外一条救济之路-信访。

青年社会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应星博士梳理了信访制度的历史源流,认为信访与中国古代的非常上诉制度有着某种微妙的联系,他还将1949年之后的信访制度分为大众动员型信访、拨乱反正型信访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安定团结型信访三种类型,指出信访在中国仍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替代性的权利斗争方式,并具体剖析了信访救济机制的潜规则。认为信访救济作为一种内部解纷方式,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可谓是亦敌亦友,不能一概而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教授则认为信访是我国特色政治文化的产物,认为应该关注的问题在于,信访权是不是一项权利?信访权的实现是指什么?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认为可将宪法第2条、第41条作为信访的宪法依据,并就信访制度的特征与实践效果与行政复议制度加以比较。并认为应以现存信访制度为基础,将其改造为申诉制度,让不服复议决定的人有提起行政申诉的可能。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蔡小雪法官就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复议第三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服复议决定的诉讼受理,复议机关审查与法院审理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并着重探讨了最终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协调司方军处长和南开大学法律系赵正群教授则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核心在于提供司法救济的选择权,我们的现有法律法规并不违反入世承诺,所进行的制度变革,包括对《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修改,更多的是自身的需要,而非世贸规则的要求。商务部条约法律司杜宝忠副处长则指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只管辖以贸易为核心的领域,其他的如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都非WTO规则所能涵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汉华教授认为,现代行政法崇尚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较为理想的状态在于一律复议前置,同时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模式和力度,要依行政机关的性质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四、域外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介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过程的一环,作为救济程序的重要一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无论是法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德国的异议审查制度、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都潜在着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比较的可能性。为此,就更有必要对域外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和制度实践予以关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吕艳滨博士对日本和韩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分别加以梳理,其间他对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法》,韩国的《行政审判法》作了客观全面的评介,并对特色化的日本行政审判制度、日本的国税不服审查制度予以评介。他指出,韩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成功之处,一方面在于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客观性方面进行了有意的制度创设,另一方面在于不断完善复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其贯穿始终的一点便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准司法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洪雷博士则对德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分别加以梳理,对复议的适用范围、复议机关、复议的提起、复议程序的进行、复议审查的范围、复议决定以及不服复议的起诉都做了详细介绍。

五、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想

从行政复议的制度建构和组织变革的角度上,许多学者都发表了精辟的见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冯军教授认为,提倡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是强调在行政复议中增强司法的特征,从权力分立的角度看,机构要尽量独立,复议程序要公正、简洁、迅速。浙江大学法学院朱新力教授则从一种动态的、积极的纠纷观入手,指出行政复议应逐步向司法化逼近。

还有学者指出了现行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建议引入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重构管辖体制。

行政复议程序的层面,全国人大法工委许安标处长指出,行政复议程序应该多样化,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过于复杂,应该针对不同的案件来设计不同的程序,他认为应将行政复议程序分为严格程序、简易程序和书面程序三类。华东政法学院朱芒教授则认为探讨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就要关注其可能的路径,从目前看,提倡程序上的司法化,或许比从提倡组织上的司法化更有意义,因此要对具体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时的程序予以关注,例如是否采用实质性证据规则,是否引入了合议制审理的因素,等等。

此外,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试拟稿)展开了讨论,发表了许多有见地的真知灼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6日 12: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承诺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行政复议听证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法律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
    2023-03-02
    337人看过
  • 行政复议的法律制度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一、行政复议制度有如下特征:(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的存在为前提。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的具体表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往往直接涉及到作为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影响其权利和义务,行政权的行使是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之间,往往因各种主客观条件影响而出现不一致,争议的出现有其不可避免性,正是这种争议的存在,决定了有必要建立行政复议制度,以解决争议。(2)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引起的,复议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相对人
    2023-04-02
    409人看过
  • 实施行政复议法配套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保行政复议实际工作在每一个具体环节中落实《行政复议法》的原则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云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基础工作和案件办理质量责任评查办法》、《云南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守则》、《云南省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和《云南省行政复义法律文书格式和发文字号规则》等八项行政复议配套制度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云南省八项行政复议法配套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力求切实具体、系统全面地对行政复议全过程的实际工作起到较全面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二是突出了审理和裁决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具备的公平、公正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听证规则、回避规则、证据规则,以及举证责任分配、证据交换程序、证据审核认定规则等;三是注重内部层级监督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023-04-24
    312人看过
  • 行政复议的制度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1、一级复议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
    2023-04-24
    311人看过
  •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行政复议管辖模式中还有一种自我管辖。如《行政复议》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样一种自我管辖是违反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法官的自然公正的法律原则一、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较差行政复议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从某种角度而言,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就会变成空中楼阁。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较差,具体表现在:1、在法律意识上,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应该有较强的权利主体意识和法治意识,这是法治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封建社会形成的治民不治官、官本位等观念,至今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普通民众、国家公务员、甚至部分领导人员。2、我国的经济环境较差。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自己的独立利益。只有当他们
    2023-04-24
    401人看过
  •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最早的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见之于1950年1月15日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设置检查机关办法》,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这里的申请复核处理,究其实质就具有行政复议的性质。可以说这是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的雏形。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第一次在法规上正式出现了复议二字,并明确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受案范围,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以后,随着有关规定行政复议的法规的颁布,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越来越扩大,相继颁布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暂行海关法》等法律规范,都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快,行政复议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规定有行政复议内容的法律、法规数量
    2023-04-24
    20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承诺
    词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更多>

    #承诺
    相关咨询
    • 行政复议法变化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27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
    • 行政复议时限变化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行政复议制度的意义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1-19
      1、行政复议制度是法律救济制度的一种,由行政复议法作出规定。 2、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3、行政复议是在行政系统内部由行政机关自行消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 4、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由行政复议法规定; 5、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并使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又可以维护行政管理活动的严肃性
    • 新的行政复议法有哪些变化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31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动力因素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9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自下而上的涌现、横向的学习和竞争、自上而下的贯彻等三股力量综合推动的结果,并呈现出分阶段的动态性。在某个阶段发挥作用的因素,可能在其他阶段没有任何影响,反之亦然。要想推动地方政府的改革创新,需要分阶段和有步骤地进行,并在不同阶段注意各个因素的差别影响。上级政府不应贸然推广某项改革,否则可能诱发不合时宜的集体大跃进。当改革升格为国家意志时,政策落实就越来越取决于地方官员的意愿。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