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包括哪些分类类型
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如果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应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指的农村中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但是用于修建农房的空白地;自留地是指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自留山也是农业集体化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所有的山地中划配给社员个人长期使用的栽种树木或摘取柴草的少量土地或者山地。
3.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4.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二、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是多少钱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集体土地有什么特征
1.综合性
集体土地也是由气候、水文、土壤、地形、地质、生物及人类活动的结果所构成的综合体。土地的各组成部分紧密结合,相互影响,协同进化,互为因果,人类不可能改变一种组成要素而使得其他要素保持不变。例如,砍伐森林,不仅会直接改变林木和植物的生长状态,也会引起土壤、水分、动植物及气候变化。
2.生产性
集体土地也具有一定的生产力,可以生产出人类需要的某种植物产品和动物产品。
3.竞争性
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及位置的固定性,导致人们对集体土地的竞争行为。一方面要发展经济,进行城市建设,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就要占用土地资源,由于城市的土地资源紧张,城市在扩大的过程中就要占用集体土地;另一方面,要发展农业,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而集体土地面积在不断减少,耕地被占用。这对集体土地而言,导致了竞争的行为。
4.增值性
对集体土地的每一次投入,都表示其价值的提高。土地增值的直接原因来自于有效投入,间接原因是由于社会需求、供求关系以及人的心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刺激。集体农用地的增值性,由于土地的可更新性,在农用地利用过程中就既有经济投入(人、财、物等),也有自然投入(太阳能,化学能等)的影响,均对土地增值形成有效投入,还有政策因素的效用。
5.资产性
土地可以被人垄断,形成资产,土地不仅有资源的属性,而且具有资产的属性。
6.流通性
由于集体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像其他商品一样可在市场上流通,即土地流转,但在市场上流通的不是集体土地的实体本身,而是集体土地权利。由于土地位置固定性、不可移动性,集体土地流转重要的不是土地本身的流转,而是占有和利用他的各种土地权利的流转。故集体土地流转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使集体土地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n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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