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土地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土地开发复垦的管理,促进土地开发复垦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土地开发项目,即对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治理达到可持续可利用状态;另一类是土地复垦项目,即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以及自然灾害等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第三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管理包括一般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管理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自行造地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一般土地开发复垦项目是指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或由其他部门、个人开发复垦土地的项目;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自行造地项目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做到与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及防洪等相结合,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对于25度以上坡度的荒山开发耕地项目、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项目以及影响防洪的滩地开发项目不得批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一年一定,按年编报项目计划。
二、立项管理
第六条各地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复垦年度计划指标安排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安排开发复垦耕地的项目面积不得低于计划指标。
第七条开发复垦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择优原则确定。对水土资源条件好、集中连片、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效率高,同时又有资金配套和自筹保证的项目优先立项。
开发复垦为耕地的项目优先。
第八条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申请立项的依据。其主要内容为:
(一)项目的背景情况;
(二)开发复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开发复垦范围、规模、质量情况;
(四)开发复垦工程量测算;
(五)所需资金概算及来源;
(六)新增生产能力和总体效益初步分析;
(七)组织领导和保证措施。
第九条列入年度开发复垦项目计划的项目,要进行评估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县级项目原则上由本级进行评估论证,大型项目由省组织评估论证。
第十条正式报送的开发复垦项目,须提供下列材料:
(1)正式文件的项目设计任务书(主要内容与项目建议书基本相同,文字精简);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规定格式的项目呈报表及说明;
(4)资金来源说明;
(5)标有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
三、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经批准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层层负责,做到当年项目当年施工、当年完成。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及使用用途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必须报原批准项目的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后,由设立项目的土地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省级项目由市进行预验收,合格的向省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验收采取听、看、查、议等形式,进行全面检查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十五条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1)开发复垦土地数量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2)开发复垦土地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即一般耕地,达到地面平整,地上无杂物,活土层35厘米以上;水田有引水工程,供水充足,耕作土层35厘米以上,不漏水;开发复垦为其它用地符合用途条件。
第十六条验收时被验收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2)竣工项目图纸及有关资料、图片等;
(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七条开发复垦项目按照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要求,及时做好地类变更管理工作。
四、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开发复垦资金额度,应对一些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进行资金补贴。
第十九条列为资金补贴的开发复垦项目,按开发复垦后土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投资。投资可以采取无偿与有偿相合的方式。哪些项目使用有偿资金,视项目有无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的程度确定。
第二十条资金补贴项目开始实施后,先拨付全部投资30%,余下资金视项目进度进行拨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达到验收标准,资金才能全部到位。
第二十一条投放的资金必须专款用于土地开发复垦,不得侵占、挪用,违者由投放资金单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发复垦工作作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国家对在开发复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年度土地开发复垦计划的执行情况,要在下年度1月15日前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市可依照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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