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拖欠管理人员工资可以按农民工工资处理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6 18:5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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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需明确指出,工地上的工程管理人员并不属农民工范畴。
首先,那些与施工单位签署了牢固的劳务合同并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管理人员,不应被视作农业工人;
其次,如若这些员工与其所属的施工单位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他们也未在该单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尽管他们可能担任了工地上某一施工小分队的组长或带领全队人员工作的领导,但从法律层面看,他们仍可被划归于农民工的范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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