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盗窃罪的定罪问题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1-03 21:40:06 309 人看过

首要意见是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通信自由侵权罪范畴。其次,将盗窃QQ号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后,认为虚拟财产应按照盗窃罪论处。

首要意见是,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通信自由侵权罪范畴。理由是,从腾讯QQ软件的主要功能来看,主要被认为是即时通信工具。盗窃和销售QQ号码应适用中国《刑法》第252条《隐藏、销毁或非法拆除他人信件,侵犯公民自由权,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拘留》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娄底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二、第二意见认为,这种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土地应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是,上述盗窃集团采用大量侵入商业和政府网站的方式,在网站上放置预先制作的网络病毒,使用中的QQ用户点击浏览该网页,该病毒记录QQ用户的号码和密码。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服务器,成功盗取QQ号码。该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防卫事务、尖端科技领域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规定,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三、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理由是虚拟财产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中,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可以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编程等方式得到的,花费了大量社会所需的劳动时间。它是用户花费一定时间、金钱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与传统意义上财产的一些特征不同,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也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造成这种观点,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行为人有主观犯罪故意,有犯罪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按财产价值量刑处理。

利用虚拟财产盗窃罪定罪量刑

虚拟财产盗窃罪是指利用虚拟财产的数字化本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并加以利用的行为。虚拟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等,而犯罪行为则表现为以非法手段获取虚拟财产,或者为个人利益而故意破坏虚拟财产的平衡,从而使得其他玩家遭受财产损失。

虚拟财产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数额、犯罪的主体以及是否有其他情节。首先,若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通过多次或者累计方式获取大量虚拟财产,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则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从而构成虚拟财产盗窃罪。其次,若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虚拟财产具有特殊价值,例如游戏中的高级物品、虚拟货币等,则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从而在定罪量刑时予以更严重的处罚。

此外,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也会影响定罪量刑。例如,若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则可以对其从重处罚;若犯罪嫌疑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可以对其从重从快处罚。

总结,虚拟财产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保证公正、公平地处理相关案件。

虚拟财产盗窃罪的定罪量刑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若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通过多次或者累计方式获取大量虚拟财产,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则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从而构成虚拟财产盗窃罪。其次,若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虚拟财产具有特殊价值,例如游戏中的高级物品、虚拟货币等,则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在定罪量刑时予以更严重的处罚。此外,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也会影响定罪量刑。例如,若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则可以对其从重处罚;若犯罪嫌疑人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可以对其从重从快处罚。因此,在处理虚拟财产盗窃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保证公正、公平地定罪量刑。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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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30日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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