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2 19:21:12 414 人看过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应遵循哪些规范?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但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但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应当补充;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三、债权人如何通过诉讼讨债

债权人通过诉讼讨债的方式如下:

1、确定被告,目的是扩大还款主体,增加还款系数;

2、选择管辖法院,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或被告经常居住的法院,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4、债权人在起诉或者应当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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