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大致就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和交接工作不规范两大方面。
1、交接工作不规范。
目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缓刑的交付执行上衔接不严:
(1)有的法院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让缓刑犯自行到公安机关报到。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一部分缓刑犯逍遥法外,形成事实上的脱管。
(2)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上做法不一致,有的送到判决当地公安机关,有的送到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有的送到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这种混乱的法律文书送达现象,容易导致居住地公安机关因无法全面掌握辖区内的缓刑犯情况而产生漏管,因为按目前公安部的规定,对缓刑犯的考察由居住地派出所进行。
(3)有的法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公诉案件的缓刑判决而不送达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这种情况使大量自诉案件的缓刑犯游离于公安机关的考察视野之外。
(4)公开宣告不到位。
按照《刑法》规定,执行缓刑和解除缓刑都应当向犯罪分子本人、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可使群众监督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的生产生活等活动。现在,农村由过去的“集体生产”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群众之间联系松散,集体活动较少;城市个体工商户也是如此。在人们生产、生活相对独立的情况下,组织群众宣布有关规定难以落实,从而使这项规定流于形势。
2、制度落实不到位。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缓刑考验期的各种制度是非常严谨的,但往往落实不到位。
(1)定期报告不到位。
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情况。但在具体操作中,此项规定执行不到位,特别是在边远或治安形势严峻的地区,在公安机关人财物紧张的情况下,有的执行机关认为缓刑对象罪行较轻,对社会不致造成什么危害,疏于管理,致使被处罚者的活动脱离考察、监管。
(2)群众评议不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对执行缓刑的犯罪分子,要定期组织群众评议。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执行过程中一般都没有认真执行,使群众的监督得不到很好地贯彻。
(3)外出审批不到位。
按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但实际上在人口流动量大和交通便利快捷的今天,严格落实此项规定遇到不少障碍,对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各项活动不能实行有效地监控。
缓刑执行工作非规范化的原因
1、立法本身的原因。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两部法律对缓刑因理解不同存在两种不同做法:多数是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并通知有关单位或组织予以配合,也有少数公安机关认为自己只是出面过过手,具体的考察工作应该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负责。因规定不统一、责任不明确,造成互相推诿,从而形成监管“真空”。
2、社会管理手段发生了变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逐步完善,以户粮关系为主要管理手段的社会控制机能正在弱化,政府、基层组织和用工单位对个人的控制力也不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强有力,这也是缓刑犯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考察的配合工作有所弱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3、实际执行的原因。
事实上,早在刑法和刑诉法修订之前,公安部对于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已有规定。按照公安部1995年2月21日发布施行的《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对缓刑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进行监督考查。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收到人民法院对罪犯作出的缓刑判决、裁定、决定,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并制定和落实鉴定管理的具体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公安机关把工作重点放在破大案、追逃犯等“大事”上,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存在监管不力、流于形式的现象。
4、司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原因。
(1)主观上一些派出所领导认识不到位,存在“重办案、轻监管”思想,不重视对缓刑犯的监管工作,没有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如未按规定成立监督考察小组、未建立缓刑犯档案等。有的虽然制定了监管制度,但由于思想上不够重视,责任心不强,有制度无工作,监管有名无实,导致部分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2)客观上,一段时期来我国“严打”任务重,综治工作忙,一些派出所由于警力不足,确实没有更多的精力去开展这项工作。此外,基层民警的业务水平也亟待提高,如有的民警甚至不清楚缓刑的决定、批准、执行、考察程序及执行机关,影响了职责履行。
-
支付指令的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439人看过
-
中国刑法过严,死刑存废存在哪些问题
459人看过
-
在执行程序中,有哪些执行异议问题?
292人看过
-
土地案件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280人看过
-
中国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128人看过
-
有期徒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289人看过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更多>
-
罚金刑执行中存在哪些问题? 多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03-15罚金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启动罚金刑执行程序的方式、行使执行权的主体不统一,强制执行的措施不具体、不明确。 二、罚金刑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三、执行卷宗档案不规范。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机制,罚金刑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未建立执行卷宗档案,有的甚至连执行笔录都没有,执行工作过程也无据可查,特别是对需要恢复执行的,无法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四、罚金的收缴工作管理不尽规范。依照法律规定,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
缓刑执行中出现哪些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3-05-131、缓刑的执行流于形式,未能发挥缓刑考验作用。 缓刑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由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多数法院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到公安机关,即完成了缓刑的执行程序。公安机关在缓刑的执行中并未对罪犯进行监督考查工作,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罪犯在判缓刑期间和无罪释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应有的监督。一些缓刑犯在
-
-
抢夺罪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3-02-28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 1、犯罪数额难以确定,造成抢夺犯罪分子难以得到应有的惩罚。 2、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法律规定的打击力度不够。 3、抢夺中使用暴力如何定性问题。 4、抢夺罪重刑率偏低。
-
法院监外执行存在哪些问题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3-29于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缺乏科学的管理监督机制,这样势必形成公、检、法三机关相互推诿、扯皮的不良现象。三是对保证人未尽保证义务的责任规定不够细化。虽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条规定了对患严重疾病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责令罪犯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的条件以及应当履行的保证义务,参照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确定。刑诉法中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是监督和及时报告义务。被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