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正式出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6:55:05 365 人看过

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的通知文号:沈房发[2004]9号--------------------------------------------------------------------------------颁布机关:市房产局发布时间:2004-5-1生效时间:2004-5-1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各区房产局:《沈

关于印发《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的通知文号:沈房发[2004]9号--------------------------------------------------------------------------------颁布机关:市房产局发布时间:2004-5-1生效时间:2004-5-1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各区房产局:《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无房产产籍房屋拆迁补助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于拆迁范围内,居住在符合下列条件无房产产籍房屋内的低保户、低收入户,由拆迁人给予补助:(一)没有得到过拆迁安置补偿;(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无合法住房;(三)居住的无房产产籍房屋必须独立开门;(四)持有拆迁地2001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独立户口,并在拆迁地居住(夫妻结婚未合户、夫妻未离婚分户、法定婚龄前分户的除外)。第三条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元以下的住户;低收入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元至300元以下的住户。第四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5元至300元以下的低收入户的具体认定办法如下:(一)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收入证明;(二)无就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的,进行行业评估,按照行业评估标准执行;(三)非上述情况的,由社区配合街道办事处社保科入户调查核准认定后开具证明。第五条补助标准为:按照无房产产籍房屋所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区域类别给予补助。低保户的补助金额为:一类地区补偿50000元;二类地区补偿45000元;三类地区补偿40000元;四类地区补偿35000元;五类地区补偿30000元;六类地区补偿25000元。低收入户的补助金额按照同类地区低保户补助金额的80%计算。第六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区房产局会同区民政局共同组织拆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拆迁人,对无房产产籍房屋进行摸底和初步确认。并在初步确认后的3日内向拆迁地居民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第七条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进行认定和登记造册后,送区房产局,区房产局统计补助金额,拆迁人按照区房产局统计的金额,将补助费交给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向住户发放。第八条对于不符合补助条件的无房产产籍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3月1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沈房发[2003]3号)、2003年8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补充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03]11号)同时废止。

关于颁发《兰州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市级各单位、驻兰部队、在兰中央、省属各单位:

《兰州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发实施。

兰州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指产权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掌握城镇房产的异动变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全民、集体、宗教团体、中外合资企业和个人所有的各类房产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兰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镇房产的职能机构,依据本办法对本市城区内的房屋产权、产籍进行统一管理。

三县及红古区房管或城建部门,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下履行房产管理职能,依据本办法对本县、区所辖城镇房屋产权、产籍进行管理。

第四条产权申请登记:

凡城镇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房屋(含商品房),由房屋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交规划图、拨地文、修建许可证、竣工证明及法人代表资格证件或户口,办理产权申请登记。

第五条产权变更登记:

一、原地翻建、改建、扩建(含加层)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在房屋建成后的三个月内,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翻建或修建许可证、竣工证明及法人代表资格证件或户口,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二、继承、分析、赠与、交换、买卖、典当、抵押的房屋,由双方当事人(指双方单位或个人)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交原产权证件、相应的法律公证文书或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行政事业单位及全民、集体企业相互调拨、接管的房屋及落实政策退赔的房屋,由双方当事人(指双方单位或个人)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交主管机关或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产权证件,双方单位证明或户口,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六条产权注销登记:

一、迁移、倒塌和毁坏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在三个月内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交原产权证件及相应的证明书,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二、城市建设中需要拆除的房屋,由征用单位在三个月内向房产管理机关统一提交原公、私房屋的产权证件、新建规划图纸,拨地文,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七条产权登记一般应由房屋所有人(单位产权由法人代表)直接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办理时,单位房产受托人应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交法人代表的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个人房产,受托人应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交由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办理产权登记时,个人必须使用户籍姓名,法人必须使用单位现名(全称)。依照规定改变姓名或名称时,须在三个月内办理产权更名登记。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应提交的有关证件如有遗失者,应向原颁证单位申请补发。

第十条房屋产权有争议或房屋所有人因其他原因不能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证件时,经房产管理机关同意后可延期登记,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经房产管理人员现场勘测,制图和审查,确认所提交的证件齐全、合法、有效、并无产权争议时,由房产管理机关向房屋所有人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二条房产管理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按以下六种产权性质进行分类:

1.全民所有制房产。

2.集体所有制房产。

3.私有房产。

4.宗教团体房产。

5.中外合资企业房产。

6.其他房产。

第十三条房产管理机关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具有法律效力,是房屋所有人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对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和冒领。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丢失时,房屋所有人在向发证机关及时报告并登报挂失后,由房产管理机关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产籍资料是房屋产权管理的基础。市房产管理机关及三县、红古区房管或城建部门须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对产籍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重视城镇房屋产籍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定期移交,不得积压、外借、丢失。

对已纳入统一管理的城镇房屋产籍资料,只准查阅,不提借调。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时,可由管理人员代为复制或复印。

第十六条房产管理机关办理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按以下标准收费:

1.登记费:每处2.00元。

2.勘丈费:每处8.00元。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者,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增收0.02元。

3.工本费:每证2.00元。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逾期不办理产权登记者,三个月内按月加倍收取登记费;超过三个月者,每平方米每月增收登记费0.10元。

第十八条凡不办理产权登记的无证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城市建设拆迁不予补偿;不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城建、规划、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翻建、维修手续;发生产权纠纷,房管、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对伪造、涂改、冒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非法权证外,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诉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房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权、产籍管理规定、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发权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兰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9: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处分权相关文章
  • 最新沈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300元;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按核定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每月50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第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一)人在拆迁地居住,户口不在的;(二)户口在,人不在拆迁地居住的;(三)由于入学、入托等原因,户口在拆迁地亲属处的,而父母户口不在拆迁地的。第十二条作价补偿的房屋,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国家依法代管的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房屋的重置价格以有关专业部门定期公布的价格为准。房屋成新评定按本市《房屋结构分类及各类房屋成新评定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非住宅使用人给予如下补偿:(一)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费用=设备重置价×设备折旧率×剩余使用年限;(二)易地迁建所需原面积土地发生的使用费及调换原面积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差;(三)按规定价格计算的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四)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工资补偿
    2023-05-01
    237人看过
  •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
    【阅读全文】《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屋按时拆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建委等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开发建设单位免交每户5万元回迁保证金。第五条被拆迁人应在30日内搬迁,特殊建设项目可适当缩短搬迁期限。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拆迁业务费按《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50%收取。第七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应直接按房改>策购房,有房产产籍的住宅房屋,原建>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收取购房款,
    2023-04-23
    257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
    【阅读全文】沈阳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建设,培育和健全房地产市场,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货币安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以人民币为支付方式的安置方式。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市区拆迁房屋的,经批准可实行货币安置。第四条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具有足够的资金,以平均每户50000元的标准转入被委托拆迁人的专用帐户。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批准拆迁。第五条住宅房屋货币安置额的计算方法:有房产产籍的住宅房屋货币安置额(现金)=安置房屋套型最低建>面积×当地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60%。无房产产籍的房屋按上述规定的50%进行货币安置。第六条非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计算方法:(一)产权人货币安置额=拆除房屋建>面积×当地同类非住宅商品房平均价格×60%。(二)正常开发建设房屋使用人货币安置额=拆除房屋建>面积×20%×当地同类非
    2023-06-10
    486人看过
  •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
    沈阳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屋按时拆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进行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建委等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须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拆迁,开发建设单位免交每户5万元回迁保证金。第五条被拆迁人应在30日内搬迁,特殊建设项目可适当缩短搬迁期限。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拆迁业务费按《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50%收取。第七条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应直接按房改>策购房,有房产产籍的住宅房屋,原建>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收取购房款,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20元收取购房款,产权全部归已;无能力购房的,拆迁人与
    2023-05-01
    325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详解(20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
    2023-07-02
    254人看过
  •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规章)
    【阅读全文】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政府规章)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包括市>建设拆迁和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在内的房屋拆迁。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的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承租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五条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
    2023-04-23
    322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处分权
    词条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 更多>

    #处分权
    相关咨询
    • 沈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03
      3月5日,沈阳市房产局向社会公布了新出台的《沈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并就百姓特别关注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做了详细的说明,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新公布的拆迁管理办法中,就拆迁补偿与安置做了详细规定: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特殊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原则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对于住宅(不包括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
    • 沈阳市大东区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5
      即明拆迁律师为您解答:农村房屋拆迁一般有三种补偿安置方式, 第一种是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也就是农村房屋被征收之后,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批准,由村集体在就近区域或者村镇集中规划区安排一块宅基地,由被征收人重建房屋。 第二种是提供安置房安置。农村房屋被征收后,拆迁方以建造或购买的房屋(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结算调换差价。 第三种是货币补偿。农村
    • 正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8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
    • 沈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3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 第三十四条拆迁楼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80%+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 沈阳厂房拆迁补偿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21
      厂房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根据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补偿。评估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第一,厂房土地的补偿,厂房使用的国有土地且拥有使用权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第二,工厂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结构类型评估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工厂的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工厂停产损失的补偿; 第四,工厂员工的安置补偿,因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