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双方对事实争议不大,对赔偿数额的分歧却很大,到底该如何认定?庭审后不久,法官宣读了判决书,判令严*伙仅赔偿惠女士首次住院费用的一半,即1900余元。严*伙满意地签收了判决书,惠女士却是老大的不服,赔偿的数额与自己的实际支出相比实在是太大了,都是这次事故造成的,为什么有的有说法,有的法院却不保护?然而,经过庭后法官的解释,让惠女士心服了。
【依法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转院治疗时的医疗费用确定和证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未获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也不予赔偿”,该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在于,转院必须经过治疗机构的批准,私自转院治疗的费用原则上不能赔偿。
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下,除生命危机、急需抢救外,伤者应在首先被送到当地一级医院进行诊治,有些地区还有专门的医疗事故指定医院。目前地区的一级医院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均已有了很大提高,除重大手术和特殊检查,普通损伤的治疗在当地一级医院为合理。非征得经治医院同意或非正常途径获得的转院同意,但无转院必要的,对已发生的费用不予保护。
因此,涉及到转院的交通索赔纠纷,转院的当事人需要有原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才能就转院后的治疗费用获得法院支持。这种转院证明可以是医生的书面医嘱,也可以以证明的形式出现,都需要说明转院的理由和建议转院的对象。实践中一般是当地医院因为医疗条件限制和病人的病情比较特殊或严重,当地医院无法稳妥的提供医疗服务,因此需要在其他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治疗,转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中惠女士的伤势其实可以在人民医院得到较好的治疗,但其擅自转院,在自己的合同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技巧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患者都希望有个放心的医院来治疗,出于这种对服务质量的追求,许多患者都有转院接受更好治疗的想法,而有些患者则是出于省钱的想法,希望找其他费用更低廉的医院就诊,因此有转院的情况。但转院时一定要取得医院的同意,而且要医院出具同意转院的书面证据,这样才能保证后期的医疗费能得到赔偿。一般而言,治疗医院会根据患者病情和医院的自身情况以及患者的收人状况而考虑转院的必要性与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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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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